事件: 清更定逃人事例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世祖顺治十五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658年5月14日

终结时间: 1658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顺治十五年(1658)五月十四日,清廷更定逃人事例,制定了查解逃人的奖惩办法:州县官查解十五名者加一级,三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知府查解三十名加一级,六十名不论俸满即升;道官查解四十五名加一级,九直名不论俸满即升;巡抚查解七十五名记录一次,一百五十名者加一级,三百名者加二级;总督查解数目要倍于巡抚,方能记录和加级;州县官解逃十五名后,地方窝逃一名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革职;知府以上,总督以下等官罚俸降级,俱照先前定例;武官功过俱照文官例;满洲家人,不许给票探亲,诈害良民;盛京出征所获人出口逃走,及未到京而先逃者,如有本主认领取有保结者,仍给本主,倘此后有冒认假保者,将认主及保人从重治罪;逃人经部文提解者,其地方官免议处,倘在别处拿获,审出行提时在彼处居住者,该地方官从重议处;民人首告逃人,如系挟仇诬告者,即将原告仍照定例责四十板,枷号一月,免流徙宁古塔;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论者,责四十板,妻子家产人口入官;各处解来逃人,俱送交城门,如有主者,审结后鞭刺交与伊主,如无主认发与各旗认主,夜间交与各旗门上看守。次年十月二十八日,清廷又补定了查解逃人的一些奖惩办法:凡剌字逃人私出境外被地方官拿解者,其经过州县未能查获等官,虽有拿解逃人之功,应加级升转者,不准题叙,仍罚俸半年;容留逃人歇宿店主责四十板;各道员所属州县官如有失察逃人,则降一级留任,降后,所属地方查解逃人至四十五名,即复还原级;早先与明作战时期出边、或在盛京与未到京之选逃走者,免剌,仍鞭一百,给原主,如无主逃人应入官者,免鞭剌;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获逃人著令递解,批文限定日期,如经过地方官选差不慎,钮锁不严,以致逃脱,查参革职,违限者该衙门察参;畏罪潜逃或住屯过限十日之内拿获者鞭一百,过十日鞭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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