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賦役全書》編定
| 事件經過:
順治十四年(1657)十月初七日,清廷為整頓賦役制度,防止不法官吏苛斂,命戶部右侍郎王宏祚編寫《賦役全書》,頒布天下。該書規定,以明萬歷年間的賦役額為標準,徵收地丁錢糧;免除明末天啓、崇禎年間繁重的加派。同時指出,對於過去未起解而今宜增、過去太冗雜而今宜裁撤的項目,都要細加清核,做到條貫井然;對於此後續增的地畝錢糧,各省督撫要按匯題造册報部,以憑稽核。《賦役全書》編成後,每個州縣發兩本,另立魚鱗册(亦稱丈量册),詳細載明各地上中下田則;又立黃册(亦稱戶口册),每年記載各戶人丁的增減。魚鱗册和黃册,與《賦役全書》相表裏。在徵賦稅時,采用明萬歷年間的一條鞭法,即以府、州、縣一年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與均徭、裏甲、土貢、雇募、加銀之額,統通編為一條,總徵而均支之。為防止地方官吏私派,清廷又嚮納稅戶頒發“易知由單”即通知單。單內詳細開列上中下田則及徵收的本色、折色、雜項錢糧數目,並寫明徵收的總數。易知由單,每年在開徵前的一個月,頒發給納稅戶作為憑證,以防差錯。除此外,還要發給納稅戶“截票”(亦稱“串票”,或二聯印單)。“截票”開列出各戶的地丁錢糧實數,“分為十限,月完一分,完成則截之”。清廷在“截票”票面中間,蓋以“鈐印”,官民各執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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