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初罪犯谪戍尚阳堡
| 事件经过:
顺治年间,触犯清朝刑律的罪犯大多谪戍尚阳堡,并被拨给当地驻防旗人为奴,或充当苦差。顺治十四年(1657)清廷议定,凡卖钱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流徙尚阳堡;顺治十七年顺治帝在一道谕旨中宣布,贪官赃至十两者,流徙幕北(大漠以北)地方;顺治十八年又规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俱流徙宁古塔。尚阳堡在今辽宁开原县东四十里,一作上阳堡,满语称为台尼堪(“尼堪”是满人对汉人的称谓)。宁古塔在今黑龙江宁安县内,清初其地尚未开化,行人皆视为畏途。罪犯徙居尚阳堡,犹有屋宇可居,至者尚得活命;而徙居宁古塔的罪犯,有的走至半路即被虎狼所食,或饥人所啖,得生者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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