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制定督垦荒地劝惩则例
| 事件经过:
顺治十四年(1657)四月初十日,清廷批准了户科给事中粘本盛奏疏,制定了督垦荒地劝惩则例。先是,顺治十三年,清廷用推行屯田来加速垦荒的计划破产后,又把劝垦荒地的重点放到地主阶级身上,对官僚、地主、乡绅垦荒予以旌奖,并为此制定了督垦荒地劝惩则例:督抚按一年内垦荒地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贡监生及民人有主荒地仍听本主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予印照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予印照开垦,永为己业;若开垦不实或开过之后复成荒地,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顺治十七年又规定:垦地百顷以上,考试文义优通者以知县用,疏浅者以守备用;垦地二十顷以上,文议优通者以县丞用,疏浅者以百总用。与顺治十四年相比,这次又增加了奖励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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