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定官员犯贪赃杖流之例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世祖顺治十二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655年3月7日

终结时间: 1655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顺治十二年(1655)底,顺治帝在处理顾仁“坏法受贿案”后,十分痛恨贪官污吏剥取民财,并认识到以往贪官蠹国害民之风不息,是由于法度太轻,贪官虽经革职,还能享有赃资。于是,他郑重宣布,今后内外大小官吏凡受贿十两,衙役犯赃一两以上者流徙,赃重者分别处绞,家产入官。在此谕令下,清政府处决了一大批贪官污吏。此后,凤阳巡抚林起龙两次上疏,认为这种处分过重,反使贪官惧罪不吐真赃,流徙也是徒有虚名,请求放宽一些政策,但遭拒绝。直至顺治十六年(1659)闰三月初七日,顺治帝才修改了他的政策,宣布今后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赃罪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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