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定官員犯貪贓杖流之例
| 事件經過:
順治十二年(1655)底,順治帝在處理顧仁“壞法受賄案”後,十分痛恨貪官污吏剝取民財,並認識到以往貪官蠹國害民之風不息,是由於法度太輕,貪官雖經革職,還能享有贓資。於是,他鄭重宣佈,今後內外大小官吏凡受賄十兩,衙役犯贓一兩以上者流徙,贓重者分別處絞,傢産入官。在此諭令下,清政府處决了一大批貪官污吏。此後,鳳陽巡撫林起竜兩次上疏,認為這種處分過重,反使貪官懼罪不吐真贓,流徙也是徒有虛名,請求放寬一些政策,但遭拒絶。直至順治十六年(1659)閏三月初七日,順治帝纔修改了他的政策,宣佈今後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贓罪應杖責者不準折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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