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荷兰使臣两次来华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世祖顺治十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653年7月14日

终结时间: 1653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顺治年间,荷兰为谋求解决中荷两国贸易问题,两次遣使来华。第一次在顺治十年(1653)初,荷属巴达维亚(今印尼首都雅加达)总督卡里雷涅兹获悉中国皇朝改元,派使者到广州,要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继茂允许通商贸易。两王不敢擅作主张,遂以使者无表文、贡品为由,要他回去转告巴达维亚总督按中国定制进送表文和贡品,以乘便贸易。使者的通商要求遭到拒绝后,又称愿立即打发船只回去备办表文、贡物,并请求允留几人暂住省城。结果,顺治帝以无表无贡,诚敬不昭为由,拒绝贸易,使者只得怏怏而归。第二次在顺治十二年(1655),巴达维亚总督如翰没碎格正式遣使来华。使者携带的总督给顺治帝的信中要求“(中国)凡可泊船处,准我人民在此贸易”。使者于七月十四日到达广州,次年二月动身进京。留京期间,他曾受到礼部的宴请和顺治帝的召见。巴达维亚来使所带的礼物相当厚重,表明荷兰与中国通商的心情十分迫切。但顺治帝只把来使当作一般的属国通贡,除对其“虔修职贡”之举大加嘉赏外,只将其贡期定为八年一贡,并严格规定:进贡之“员役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贡使没有获得清廷自由贸易的允诺,扫兴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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