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荷蘭使臣兩次來華
| 事件經過:
順治年間,荷蘭為謀求解决中荷兩國貿易問題,兩次遣使來華。第一次在順治十年(1653)初,荷屬巴達維亞(今印尼首都雅加達)總督卡裏雷涅茲獲悉中國皇朝改元,派使者到廣州,要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繼茂允許通商貿易。兩王不敢擅作主張,遂以使者無表文、貢品為由,要他回去轉告巴達維亞總督按中國定製進送表文和貢品,以乘便貿易。使者的通商要求遭到拒絶後,又稱願立即打發船衹回去備辦表文、貢物,並請求允留幾人暫住省城。結果,順治帝以無表無貢,誠敬不昭為由,拒絶貿易,使者衹得怏怏而歸。第二次在順治十二年(1655),巴達維亞總督如翰沒碎格正式遣使來華。使者攜帶的總督給順治帝的信中要求“(中國)凡可泊船處,準我人民在此貿易”。使者於七月十四日到達廣州,次年二月動身進京。留京期間,他曾受到禮部的宴請和順治帝的召見。巴達維亞來使所帶的禮物相當厚重,表明荷蘭與中國通商的心情十分迫切。但順治帝衹把來使當作一般的屬國通貢,除對其“虔修職貢”之舉大加嘉賞外,衹將其貢期定為八年一貢,並嚴格規定:進貢之“員役不過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攜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自貨賣。”貢使沒有獲得清廷自由貿易的允諾,掃興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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