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製定隱匿、查解逃人功罪例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世祖順治九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652年五月26日

終結時間: 1652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順治九的(1652)五月二十六日清廷鑒於逃人屢禁不止,又製定了隱匿、查解逃人功罪例:凡逃人一次拿獲者,本人鞭一百,仍歸原主;主及其傢産給予逃人之主,左右鄰及甲長各責四十板,旁人出首者即以主傢産給賞三分之一,逃人二次拿獲者,本人正法;主及其傢産解戶部,左右鄰及甲長仍各責四十板,旁人出首者亦給主傢産三分之一。如係旁人舉首或係本主認獲,該管州縣官每逃人一名罰俸一年,至十三名降一級調用。州縣官有查解逃人十二名者紀錄一次,三十六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知府所轄州縣有隱匿逃人至十名者罰俸一月,一百二十名者罰俸一年,一百三十名者降一級調用;如轄十州縣內有獲解逃人至一百二十名者紀錄一次,二百四十名者紀錄二次,三百六十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督撫按道等官俟考查之日查所屬地方隱匿多寡並議功罪。武官營伍中有逃人潛身冒名充兵者,該管官分別責罰。船戶隱匿逃人者,罪坐隱匿之人。如途遇逃人,有能拿獲一名者,賞銀二兩。凡隱匿之人能自首者免罪。七月十七日,清廷又補定查解逃人例。規定:凡隱匿逃人,無論滿漢,或雇傭為工,或租屋給其居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雇者和租屋者及鄰佑、十傢長、地方官俱免罪;如無保人,容留過十日坐隱匿之罪。逃人如歇宿店傢,十日之內店主免究,越十日照例治罪,地方官查送者紀錄。夫妻、父子同逃,各自來歸者,隱主免查;如一人歸一人仍留主傢,其主、鄰佑、十傢長照例治罪。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舊例俱免責,改為兩次脫逃者亦免死,主之傢治罪。如逃人被獲於後次主之傢,其先次主之傢免究。主傢産交與逃人之主,房、地交與戶部。逃人自回,無主者,兵部徑行歸結。九月十五日,順治帝諭令,衹將主本人傢産給逃人之主,其分傢另過之父子兄弟等不知情者不得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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