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定行軍律
| 事件經過:
順治八年(1651)四月初六日,清廷製定了行軍律例。其中規定:凡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臨陣,如七旗退走,一旗迎敵,將退走七旗下七牛錄給予迎敵者;如七旗迎敵,一旗退走,即將此旗所屬人員分給七旗;如一旗內戰走者各半,將退走者所屬人員給予力戰者。凡是臨陣對敵,必要整齊隊伍,各按所屬訊地從容前進,如違例或單獨後退者,或處死籍沒,或革職鞭責折贖。隊伍起營時,各旗均要按牛錄旗纛整隊而行,如有妄自往來行走及酗酒者責治之,如有失火者斬。後又告誡兵將,行軍打仗以綏輯地方、安撫百姓為主,不得肆行搶掠,妄殺百姓,抗拒者剿戮,歸順者收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