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頒布嚴懲隱匿逃人律
| 清廷颁布严惩隐匿逃人律清廷颁布严惩隐匿逃人律
事件經過:
順治三年(1646)五月初五日,清廷頒布了嚴懲隱匿逃人律。清廷入關之後,因數萬奴僕逃亡,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此等逃亡之人,稱為逃人。清廷為維護滿洲貴族和八旗利益,頒布了嚴懲隱匿逃人律,主要內容是:隱匿逃人(即窩主)不行舉首,或被旁人訐告,或被地方官察出,即將窩主及鄰佑九傢、甲長、鄉約人等,提送刑部勘問,一旦情況屬實,將逃人鞭一百,歸還原主。窩主從重治罪,其傢資無多者,繼給失主;傢資豐厚者,或全給、半給,請旨定奪處分。首告之人,將窩主傢資三分之一賞給,但不能超過百兩銀。對於本犯之鄰佑九傢、甲長、鄉約均各鞭一百,流徙邊遠之地。如地方官未能察出窩主,即按怠忽稽察罪降調使用。如窩主自行出首,罪止逃人,餘俱無罪。如鄰佑、甲長、鄉約舉首,也將窩主的傢資賞給三分之一。七月又規定:逃人自歸者,窩逃之人及兩鄰佑流徙,甲長並另七傢之人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可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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