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湖北军政府颁布《鄂州约法》
| 事件经过:
宣统三年(1911)八月下旬,同盟会中部总会领导人宋教仁等到武昌,湖北革命党首领居正、孙武、刘公等遂与宋商议制订一个约法,作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前,与宪法效力相等的根本大法,并用以号召各省。宋教仁随即草拟了《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鄂州约法》共七章六十条。该约法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仰、居住、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享有任官、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需尽纳税、当兵等义务。约法规定: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任以一次为限,其权限类似于总统,总揽政务。在议会未开设前,都督有暂时制订、公布法律之权;对外宣战、讲和之权;统帅水陆各军之权;有依法律任命官吏、宣布戒严、大赦、减刑等权。都督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制定法律,议定条约、审理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或弹劾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司,各有权限,互相牵制。该约法是以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及天赋人权为思想基础,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一部大法,基本上勾划出以总统制为蓝本的共和国方案,向社会展示了民主制共和国的形象。它是对清王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同时淘汰了资产阶级立宪派追求的君主立宪方案。《鄂州约法》的颁布,地动员民众推翻清王朝专制统治产生了很大作用,其他省份光复后,大都以该约法为蓝本组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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