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湖北軍政府頒布《鄂州約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愛新覺羅溥儀宣統三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911年八月

終結時間: 1911年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宣統三年(1911)八月下旬,同盟會中部總會領導人宋教仁等到武昌,湖北革命黨首領居正、孫武、劉公等遂與宋商議製訂一個約法,作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前,與憲法效力相等的根本大法,並用以號召各省。宋教仁隨即草擬了《鄂州約法》,由湖北軍政府頒布。《鄂州約法》共七章六十條。該約法宣佈: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仰、居住、保有財産、自由營業等權利;享有任官、考試、選舉、被選舉等權利;需盡納稅、當兵等義務。約法規定: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其權限類似於總統,總攬政務。在議會未開設前,都督有暫時製訂、公佈法律之權;對外宣戰、講和之權;統帥水陸各軍之權;有依法律任命官吏、宣佈戒嚴、大赦、減刑等權。都督對議會負責。議會有製定法律,議定條約、審理預算、决算,嚮政務委員提出條陳、質問或彈劾的權力。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務委員會、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作為司法機關的法司,各有權限,互相牽製。該約法是以資産階級自由、平等、博愛及天賦人權為思想基礎,以三權分立為理論基礎的一部大法,基本上勾劃出以總統製為藍本的共和國方案,嚮社會展示了民主製共和國的形象。它是對清王朝封建君主專製制度的根本否定,同時淘汰了資産階級立憲派追求的君主立憲方案。《鄂州約法》的頒布,地動員民衆推翻清王朝專製統治産生了很大作用,其他省份光復後,大都以該約法為藍本組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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