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瑞典首次頒發諾貝爾奬
| 瑞典首次颁发诺贝尔奖
事件經過:
1901年12月10日瑞典首次頒發諾貝爾奬
諾貝爾奬獲得者們
1901年12月10日,瑞典國王和挪威諾貝爾基金會首次頒發了諾貝爾奬。根據諾貝爾的遺囑:“諾貝爾奬每年發給那些在過去的一年裏,在物理、化學、醫學、文學及和平事業方面為人類作出最大貢獻者。”
1901年諾貝爾奬的獲得者有:德國的倫琴(物理奬),他發現了X射綫;荷蘭的霍夫(化學奬),他發現了化學動力定律和滲透壓強;德國的貝林(醫學奬),他在血清法的研究方面卓有成就;法國的普呂多姆(文學奬),他在詩歌創作方面頗有建樹。1901年諾貝爾和平奬的獲得者有:瑞士的鄧南遮,他於1864年建立了國際紅十字會,經濟學家帕西,他建立了法國國際仲裁協會。
此後,根據諾貝爾的遺囑,諾貝爾奬由四個機構(瑞典3個,挪威1個)頒發。從按諾貝爾遺囑建立的基金中撥款。授奬儀式每年於12月10日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和挪威的奧斯陸舉行。瑞典銀行在1968年增設一項經濟科學奬,1969年第一次頒奬。
諾貝爾在其遺囑中所提及的頒奬機構是:位於斯德哥爾摩的瑞典皇傢科學院(物理學奬和化學奬)、皇傢卡羅林外科醫學研究院(生理學或醫學奬)和瑞典文學院(文學奬),以及位於奧斯陸的、由挪威議會任命的諾貝爾奬評定委員會(和平奬)。瑞典科學院還監督經濟學的頒奬事宜。
1867年,瑞典化學家諾貝爾發明了黃色炸藥,以後又發明了多種炸藥,結果使他獲得巨款。1886年諾貝爾逝世時,這筆巨款用來設立了諾貝爾奬金。他留下來的資金每年的利息將支付這5種諾貝爾奬金。諾貝爾基金會是這筆資金的合法擁有者,並起管理這筆資金的作用,但與諾貝爾奬的評定無關。諾貝爾的評議權屬於瑞典和挪威的諾貝爾奬評委會。
一筆奬金,或者完全發給一個人,或者最多在兩種成果之間平分,或者由兩個或更多人(實際上從未多於三人)聯合分享。有時一筆奬金要保留到下一年度頒發;如果下一年仍不頒發奬金,則退回基金會。當出現奬金既不頒發,也不保留的情況時,也要退回基金會。這樣,在同一學術領域內,一年中能有兩筆奬金,即上年留下來的奬金和本年的奬金。如果在規定日期以前獲奬者拒受或未能領取奬金時,則奬金退回基金會。曾有過拒受奬金及政府禁止本國人領取諾貝爾奬的情況,然而獲奬人仍被列入諾貝爾奬獲得者名單中,註明“拒受奬金”字樣。不接受奬的動機可能互不相同,但真正的理由大都是外界的壓力;例如,希特勒於1937年頒布的法令,禁止德國人領取諾貝爾奬,因為他認為1935年頒發給C.奧西埃茨基的和平奬是一種侮辱。不論何種原因過期不領,己拒受者在說明其情況並提出申請時,可領取諾貝爾金質奬章和奬狀,但不能領取奬金,該奬金已退回基金會。
如果沒有人能符合諾貝爾遺囑中所要求的那些條件或世界局勢有礙於收集評選資料時(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則將奬保留或停止頒奬。該奬對所有的人開放,不論其國籍、種族、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如何。同一獲奬者可以多次獲奬而不受限製。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以及經濟學的頒奬儀式在斯德哥爾摩舉行,而和平奬的頒奬儀式則在奧斯陸舉行,時間為12月10日,即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獲奬者通常親自去受奬。
科學奬和醫學奬己證明很少引起爭論;而文學奬與和平奬,則回其本身性質特殊,最易導致意見分歧。和平奬常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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