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頒布《大清報律》
| 事件經過:
光緒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十三日,清政府頒布《大清報律》。該報律是由清商部、民政部、巡警部和法部共同起草,經憲政編查館議復後,奉旨頒行的。早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商部、巡警部等部門就曾擬定了《大清印刷物專律》和《報章應守規則》,對有反清傾嚮的報紙、雜志的出版加以限製。《大清報律》共有四十五款,其中主要規定為:報紙創辦前必須嚮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交納保證金;每期出版前必須送交地方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審查;禁止刊載“詆毀宮庭”、“淆亂政休”、“擾亂公安”的言論,違者“永遠禁止發行”;禁止刊載“未經官報、閣鈔發佈的諭旨章奏”,違者處兩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罰款;國外出版的報刊違反上述規定者禁止入境,出海關沒收後入官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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