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颁布《大清报律》
| 事件经过: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十三日,清政府颁布《大清报律》。该报律是由清商部、民政部、巡警部和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的。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商部、巡警部等部门就曾拟定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报章应守规则》,对有反清倾向的报纸、杂志的出版加以限制。《大清报律》共有四十五款,其中主要规定为: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必须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庭”、“淆乱政休”、“扰乱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上述规定者禁止入境,出海关没收后入官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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