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六年至九年(1880-1883)間,葡萄牙多次企圖迫使清政府承認澳門歸葡所有,未果。光緒十三年(1887)三月二日,總稅務司赫德派金登幹與葡方代表議定了一個《中葡草約》(又稱《裏斯本議定書》),承認葡萄牙享受最惠國待遇,允其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葡在澳門協同中國防止鴉片走私。據此,同年十月十七日,清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葡萄牙全權代表羅紗(Thomas de Souza Roza)在北京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五十四款及洋藥緝私專約。主要內容為:中國仍允許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澳屬之地;允準葡國派公使駐京;葡在中國通商口岸設領事,享有領事裁判權;葡與各國同享通商特權,並得在商埠租地建屋,設立教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