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孫中山、宋慶齡結婚,簽訂婚姻誓約書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洋政府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15年   十月25日

地點: 中國

孙中山、宋庆龄结婚,签订婚姻誓约书
事件經過:

  孫中山與宋慶齡在日本結婚留影
  孫中山、宋慶齡等的合影
   1913年,孫中山發動武裝討袁的“二次革命”失敗以後,袁世凱企圖派人暗殺他。孫中山被迫於這年8月初逃亡日本。他在日本重新集結革命力量,組織中華革命黨,準備發動討袁的“三次革命”。這時,宋慶齡的父親宋嘉樹正在為孫中山處理英文信件,宋慶齡剛從美國梅肯葦斯萊茵學院畢業,也來過東京看望父母親。在這一期間的日常接觸中,宋慶齡很仰慕孫中山的為人和革命精神。1915年3月,孫中山將分居多年的盧氏夫人從澳門接到東京,經過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來,孫中山寫信給宋慶齡,問她是否願意來日本和他共同生活,並參加革命工作,宋慶齡欣然同意。1915年10月24日,宋慶齡到達東京,住在日本朋友頭山滿先生夫婦傢。第二天(1915年10月25日),孫中山和宋慶齡在東京律師和田瑞傢舉行了婚禮。他們委托律師和田瑞到東京市政廳辦理了結婚登記,並由這位律師主持簽訂了婚姻誓約書。
   孫中山和宋慶齡的婚姻誓約書一式三份,分別由孫中山、宋慶齡和律師和田瑞各保存一份。
  中國歷史博物館是在1962年從私人手中徵集到這份誓約書的。在進行鑒定時,有關同志提出了三個疑問:第一,為什麽誓約書上寫的日期是“1915年10月26日”,而不是25日?第二,為什麽宋慶齡的簽名用的是“琳”,而不是“齡”?第三,為什麽宋慶齡沒有用印?帶着這三個疑問,中國歷史博物館於1962年8月11日將誓約書的照片寄給了宋慶齡,請她鑒定真偽,並解答上面三個疑問。
  不久,宋慶齡通過她的秘書室作了答復,內容摘要如下:
  “這份誓約書是真的,係孫中山和宋副主席於1915年10月25日在日本東京結婚,由日本名律師和田瑞到東京市政府辦登記手續後所簽法律上的誓約書。但因日本風俗以雙日是好日,故接受律師的建議將25日寫為26日。在抗日戰爭時,存於上海孫中山故居的孫中山先生和宋副主席的結婚誓約書二份,已為日本軍閥掠去,可能這份就是其中的一份。”
  這個答復證明了誓約書是真品,並回答了日期的問題。但是第二、三兩個疑問仍然沒有得到解决。1980年3月18日,中國歷史博物館的同志將這份誓約書原件,送宋慶齡題字。宋副委員長見到了誓約書原件十分高興,欣然在捲尾餘紙上題了“此係真品”四個字,並簽名蓋章。
  宋副委員長秘書室將上述原件退還中國歷史博物館的時候,還附函作了如下說明:“誓約書上的日期為10月26日是照日本老規,以雙日為好而寫的,結婚日期實為10月25日。宋副委員長在婚姻誓約書上用‘琳’字是因為‘琳’字容易寫。當時從美國去日本,因而沒有圖章可蓋。”這一次圓滿地解答了中國歷史博物館提出的三個疑問。
  附:誓約書(譯文)
  此次孫文與宋慶琳之間締結婚約,並訂立以下諸誓約:
  一、盡速辦理符合中國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續。
  二、將來永遠保持夫婦關係,共同努力增進相互間之幸福。
  三、萬一發生違反本誓約之行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會上的任何製裁,亦不得有任何異議;而且為了保持各自之名聲,即使任何一方之親屬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諸條誓約,均係在見證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約之履行亦係和田瑞從中之協助督促。
  本誓約書製成三份:誓約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於見證人手中。
  誓約人孫 文(章)
  同 上宋慶琳
  見證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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