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政府與法國簽訂《中法北京條約》
| 清政府与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
事件經過:
愛新覺羅·奕䜣 (1833年—1898年)
條約簡介:
為了進一步打開中國的大門,攫取更大的侵略利益和特權,1857年法國以"馬神甫案"為藉口,派遣葛羅率軍來華,參與了英國發動的第二次鴉片戰爭。1858年6月,法國迫使清政府簽訂《中法天津條約》,再一次從清政府獲得了一係列侵略利益和特權。1859年法國公使率艦隊與英、美等國北上換約,不走清政府指定的入京路綫,武力闖入大沽,結果被打得大敗。1860年(鹹豐十年)春,法國又夥同英國再度燃起戰火,擴大對中國的侵略。10月6日,法軍率先闖入圓明園進行搶劫;13日英法聯軍占據北京城的安定門。
在此形勢逼迫之下,清朝欽差大臣奕?接受了法國所擬訂的《北京條約》草案。25日,清政府議和代表奕?與法國專使葛羅在清朝禮部大堂簽訂了《中法北京條約》,並互換了《天津條約》的批準書。
《中法北京條約》共10款,主要內容有:1.賠償法國白銀800萬兩;賠款交清後,法軍退出所占之地。2.由清帝發佈上諭頒示天下: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濫行查拿者將予以應得處分;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3.《中法天津條約》互換後,清朝皇帝應於即日降諭,"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傢眷,一並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衹,毫無禁阻。"4.立即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中法北京條約》進一步擴大了法國侵略者通過第二次鴉片戰爭獲取的侵略權益。條約使法國獲得了大筆賠款,為法國商人開闢了新的通商口岸,使法國殖民主義者販賣華工合法化。通過這個條約,法國還迫使清政府再次同意天主教自由傳教、賠還教産。教會侵略勢力隨之急劇擴張,民衆與教會劇烈衝突的教案以前所未有的頻次和規模爆發於中華大地,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這一條約的危害。
條約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鹹豐十年九月十二日,北京。
今大清國皇帝、大法國大皇帝切願將兩國不協之處調和,以復舊好,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和碩恭親王奕?;大法國大皇帝特派內閣大學士世襲男爵葛羅為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詔敕公同較閱查核,俱屬妥當後,即將所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於己未年五月進京換約,行至大沽,該處武弁攔阻前進,大清國大皇帝甚為悔惜。
第二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進京換約時,或於途次,或在京師,大清官員俱以相宜欽差之優禮接待,俾得任便稱其職守。
第三款 從換和條約之日起,鹹豐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約暨遺補之款,除現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應一一施行。
第四款 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遺補第四款內載,中國賠補軍需銀二百萬兩,茲以刪去;今復議定,賠補銀共捌百萬兩。在此數內,已收到去歲粵海關繳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零。其餘銀兩,宜在中國各海關每年收稅銀若幹,按五分之一扣歸。其交銀之時,係三個月交一次,首次宜於鹹豐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於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銀,或紋銀,或洋銀俱可,其銀應交大法國駐紮中國之欽差大臣,或所派之員亦可,但限定於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盤現交銀伍拾萬兩。將來大法國駐紮中國欽差大臣暨中國大臣各派委員,會議定立如何交收銀兩,如何立定收單等事,再為妥定。
第五款 中國今所賠補之銀本係為軍需,又為法國商人及其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被百姓或燒、或劫。將來大法國將此賠補之銀,均公允分攤與被纍之法國人;其銀扣一百萬兩,派與法國民人及其所保護者,為補其害,或慰其苦,其餘皆抵軍費。
第六款 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諭,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第七款 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剋日通商,與別口無異,再此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兩國御筆批準,猶如各字樣列載天津和約內,一律遵守如此。大法國水,陸二軍,俟在天津收銀全五十萬兩。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煙臺二口,待至中國將所賠之銀全數交清後,所有法國武弁占踞中國各地方均應退出境界。然任水,陸各大將軍於天津紮兵過鼕,而俟所定賠補之現銀給清後,則撤大軍退出津郡。
第八款 戊午年所定原約互換之日,所有法國屯於舟山之軍立當出境,續約條所定應繳銀五十萬兩繳清之日,除統兵官暫駐天津過鼕諒不便即行撤兵外,應如第七款內所言,即駐津各軍亦應離城,退至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各等處駐紮,俟續約所定賠補款八百萬兩全數繳清,以上各駐軍再當掃數撤歸。
第九款 亦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傢眷,一並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衹,毫憑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法欽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十款 戊午年所定之和約第二十二款內有錯載之字樣,即係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五錢,現在議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嗣後大法國船衹進口,俱按現在議定之數輸納。右續約於京師妥定,華、法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各畫押蓋印,於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鹹豐十年九月十二日。
附註
本條款見《鹹豐條約》,9,頁5-8。法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1,頁885-890。
本條款係在北京簽訂,通常稱為《北京條約》。
條約總結:
1860年10月25日,清朝欽差大臣奕忻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京簽訂《中法北京條約》。此約原稱《中法續增條約》,是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承認《中法天津條約》完全有效;賠款增加為800萬兩;歸還從前沒收的法國天主教産。簽約過程中,擔任翻譯的法國傳教士艾美還在條約的中文本裏擅自增加了“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的字句。這在法文本中是沒有的,按理是無效的。但侵略者堅持,後來發生的多起教案均與此段私增條文有關。這種卑鄙手段,在國際外交史上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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