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法新約》簽訂
| 事件經過:
《中法新約》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又稱《李巴條約》。光緒十一年(1885),正當中國抗法鬥爭勝利在望的時候,清政府卻乘勝求和,與法國簽訂了《巴黎停戰協定》,下令前綫各路清軍限期撤兵。三月二十九日,清政府指派李鴻章為談判代表,和法國政府代表、駐華公使巴德諾(Jules Patenotre)在天津開始談判中法正式條約。四月二十七日,簽訂了《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主要內容為:一、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二、在中越邊界保勝以上和諒山以北,指定兩處通商地點,允許法國在此設立領事,並準法商居住;三、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進出口貨物的商稅;四、中國日後建築鐵路應嚮法國商辦;五、法軍撤離臺灣、澎湖。從此,法國侵略勢力伸入中國雲南和廣西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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