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煙臺條約》簽訂
| 事件經過:
《煙臺條約》原稱《滇案條約》,又稱《中英會議條款》或《芝罘條約》。光緒元年(1875)正月,馬嘉理事件發生後,英國藉此一再對清政府進行恫嚇、訛詐,二月十二日,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照會總理衙門,要求中英雙方共同調查馬嘉理一案,並提出償款、免釐等多項要求。五月十六日,清廷命李鴻章往雲南查辦馬嘉理一案。七月二十八日,又命李鴻章、丁日昌與威妥瑪妥議此案。十一月十二日,清廷從李翰章等奏,將雲南騰越廳同知吳啓亮、總兵官蔣宗漢撤職。英國並不因此滿足,而是得寸進尺,光緒二年(1876)五月十一日,威妥瑪又嚮總署提出六項要求,即張貼惋惜馬嘉理及保護洋人告示;英國派人往各處察看告示;遇有傷害英人案件,準英國派員觀審;會商滇邊商務;英國派員在大理、重慶居住;增開通商口岸。同時還要求中國派大臣到英國賠禮道歉等。對以上要求,總署未予批準。五月二十四日,威妥瑪又以下旗絶交相威脅,並聲言中國如不接受其要求,英國即訴之戰爭。六月初八日,清廷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即赴煙臺,與威妥瑪會商滇案。七月初三日,李鴻章與威妥瑪正式開始談判。七月二十六日,簽訂了中英《煙臺條約》。條約共三部分十六款,附有《另議專條》。主要內容有:第一部分是了結滇案辦法,英國派員到雲南調查五年,察年通商情形,準備商訂滇緬邊界及通商章程;中國賠款銀二十萬兩;清廷在各地張貼“滇案”處理告示,並派欽差大臣前往英國表示“惋惜”。第二部分是“優待來往”,各地涉及英國人生命財産案件,英使館可派員前去觀審;總理衙門會同各國駐京大臣商訂禮節條款。第三部分為通商事務,中國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碼頭;租界內洋貨(除鴉片外)免徵釐金,洋貨運入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衹納子口稅,全免各項內地稅。《另議專條》規定:英國如派探路隊從北京經甘肅、青海赴西藏,或經四川入藏,或由印度來藏,總理衙門應酌情發給護照,或令西藏地方派員照料。七月三十日,清廷批準《煙臺條約》,英國遲至光緒十一年(1885)纔予批準。光緒十二年(1886)四月初三日,中英雙方在倫敦交換了批準書。《煙臺條約》使英國取得了更多的通商特權和侵入我國雲南、西藏地區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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