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烟台条约》签订
| 事件经过:
《烟台条约》原称《滇案条约》,又称《中英会议条款》或《芝罘条约》。光绪元年(1875)正月,马嘉理事件发生后,英国借此一再对清政府进行恫吓、讹诈,二月十二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照会总理衙门,要求中英双方共同调查马嘉理一案,并提出偿款、免厘等多项要求。五月十六日,清廷命李鸿章往云南查办马嘉理一案。七月二十八日,又命李鸿章、丁日昌与威妥玛妥议此案。十一月十二日,清廷从李翰章等奏,将云南腾越厅同知吴启亮、总兵官蒋宗汉撤职。英国并不因此满足,而是得寸进尺,光绪二年(1876)五月十一日,威妥玛又向总署提出六项要求,即张贴惋惜马嘉理及保护洋人告示;英国派人往各处察看告示;遇有伤害英人案件,准英国派员观审;会商滇边商务;英国派员在大理、重庆居住;增开通商口岸。同时还要求中国派大臣到英国赔礼道歉等。对以上要求,总署未予批准。五月二十四日,威妥玛又以下旗绝交相威胁,并声言中国如不接受其要求,英国即诉之战争。六月初八日,清廷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即赴烟台,与威妥玛会商滇案。七月初三日,李鸿章与威妥玛正式开始谈判。七月二十六日,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条约共三部分十六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是了结滇案办法,英国派员到云南调查五年,察年通商情形,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中国赔款银二十万两;清廷在各地张贴“滇案”处理告示,并派钦差大臣前往英国表示“惋惜”。第二部分是“优待来往”,各地涉及英国人生命财产案件,英使馆可派员前去观审;总理衙门会同各国驻京大臣商订礼节条款。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中国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租界内洋货(除鸦片外)免征厘金,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另议专条》规定:英国如派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赴西藏,或经四川入藏,或由印度来藏,总理衙门应酌情发给护照,或令西藏地方派员照料。七月三十日,清廷批准《烟台条约》,英国迟至光绪十一年(1885)才予批准。光绪十二年(1886)四月初三日,中英双方在伦敦交换了批准书。《烟台条约》使英国取得了更多的通商特权和侵入我国云南、西藏地区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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