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日議定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
| 中日议定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
事件經過:
同治九年(1870)九月初七日,日本使臣柳原前光曾到天津,與署理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商議立約通商事。十月初八日,總署上奉,允準日本明年派員來華時再議立約事。十月十一日,又照會日本處務省,允與立約。同治十年(1871)三月九日,日本派大藏卿伊達宗城及外務相大丞柳原前光為全權大臣,來華議約。六月,與清廷全權大臣李鴻章在天津談判。日使要求按照“西人成例,一體訂約”,並要取得“一體均沾”特權,遭中方代表拒絶。七月二十九日,《中日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最後畫押,商定:兩國商民準在對方指定之通商口岸貿易(中國開放十四個,日本開放八個),但不得進入內地;兩國商貨進入口岸,均照對方海關稅則完稅;兩國在對方指定口岸可設領事,約束本國商民,民事案件歸領事審理,刑事案件由領事和地方官會審。同治十一年(1872)四月,日本提出改訂本條約,遭清廷拒絶。同治十二年(1873)四月初四日,李鴻章與日使副島種臣在天津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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