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訂立
| 事件經過:
同治三年(1864)九月初七日,沙俄政府根據《中俄北京條約》中關於中俄西段邊界的規定,強迫清欽差勘辦西北界事宜大臣明誼等,與俄國欽差分界全權大臣紮哈羅夫及巴布科夫在塔爾巴哈臺(今塔城)簽訂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具體規劃自沙賓達巴哈山口(今蘇聯境內)至浩罕邊界的中俄西段邊界,通過此約,沙俄將《北京條約》中定為界湖的伊塞剋湖邊劃為俄國內湖,連同《中俄北京條約》,共割占中國西部部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及齋桑淖爾南北地區四十四萬多平方公裏領土。
勘分西北界約記乃滿清跟俄羅斯帝國簽署的另一條不平等條約。 1864年10月,俄國軍隊用武力迫滿清政府簽署這條約。條約規定清政府要將其新疆地區巴爾喀什湖以東的大約四十四萬平方公裏的土地割讓給俄國,今全境已歸哈薩剋。條約簽署後,現代中國北部邊疆已大致成形,除中國和外蒙古的邊界外。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
條約原文:
一八六四年十月七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俄歷一八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塔爾巴哈臺。
大清國欽差勘辦西北界事宜大臣定邊左副將軍鑲紅旗漢軍都統明誼,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副都統錫霖,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副都統銜諾奇泰巴圖魯博勒果索;大俄羅斯國欽差分界全權大臣住紮伊犁
格訥喇勒匡蘇勒大臣斯塔特斯奇索斐業特呢剋喀瓦裏業爾依旺雜哈勞,分界全權大臣悉畢爾兵隊大臣格訥喇勒呢什塔布之坡勒科倭呢剋喀瓦裏業爾依旺巴普考;各承君命,遵照京城議定和約,以敦兩國和好,在塔爾巴哈臺會同,將自沙濱達巴哈起至浩罕邊界之蔥嶺止兩國中間應分界址,順山嶺、大河及現在中國常住卡倫,議定交界,繪畫地圖,圖內以紅色綫道分為兩國交界,今將議定界址地名並擬議章程,開列於後:
第一條自沙濱達巴哈界牌起,先往西,後往南,順薩彥山嶺,至唐努鄂拉達巴哈西邊末處,轉往西南,順賽留格木山嶺,至奎屯鄂拉,即往西行,順大阿勒臺山嶺;至齋桑淖爾北面之海留圖兩河中間之山,轉往西南,順此山直至齋桑淖爾北邊之察奇勒莫斯鄂拉;即轉往東南,沿淖爾,順喀喇額爾齊斯河岸,至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為界。此間分別兩國交界,即以水流為憑:嚮東、嚮南水流之處,為中國地;嚮西、嚮北水流之處,為俄國地。
第二條自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起,往東南行,至賽裏鄂拉;先往西南,後往西行,順塔爾巴哈臺山嶺;至哈木爾達巴哈,即轉往西南,順庫木爾齊、哈喇布拉剋、巴剋圖、葦塘子、瑪呢圖、沙喇布拉剋、察汗托霍依、額爾格圖、巴爾魯剋、莫多巴爾魯剋等處卡倫之路;至巴爾魯剋、阿拉套兩山嶺中間,由平地行,即在哈布塔蓋、阿嚕沁達蘭兩卡倫中間,擇山坡定界,自此至阿勒坦特布什山嶺東邊末處為界。此間分別兩國交界,即以水流為憑:嚮東、嚮南水流之處,為中國地;嚮西、嚮北水流之處,為俄國地。
第三條自阿勒坦特布什山嶺東邊末處起,依阿拉套大嶺往西,順阿勒坦特布什、索達巴哈、庫剋托木、罕喀爾察蓋等山頂。嚮北水流之處,為俄國地;嚮南水流之處,為中國地。至嚮東水流之薩爾巴剋圖河,嚮西流水之庫剋鄂羅木河,嚮南流水之奎屯河源之匡果羅鄂博山,即轉往南。嚮西流水之庫剋鄂羅木等河之處,為俄國地;嚮東流水之薩爾巴剋圖等河之處,為中國地。自此由奎屯河西邊之奎塔斯山頂,行至圖爾根河水從山內嚮南流出之處,即順圖爾根河,依博羅鬍吉爾、奎屯、齊齊幹、霍爾果斯等處卡倫,至伊犁河之齊欽卡倫。過伊犁河,往西南行,至春濟卡倫,轉往東南,至特穆爾裏剋河源。轉東,由特穆爾裏剋(即南山也)山頂行,圍繞哈薩剋、布魯特遊牧之地,至格根河源,即轉往西南。格根等嚮西流水之處,為俄國地;溫都布拉剋等嚮東流水之處,為中國地。自此往西南,由喀喇套山頂行,至畢爾巴什山,即順嚮南流水之達喇圖河,至特剋斯河。過特剋斯河,順那林哈勒哈河,靠天山嶺為界。自此往西南,分晰回子部落、布魯特部落住牧之處,由特穆爾圖淖爾南邊之罕騰格爾、薩瓦巴齊、貢古魯剋、喀剋善等山,統曰天山之頂,行至蔥嶺,靠浩罕界為界。
第四條現將邊界順山嶺、大河及常住卡倫議定後,其邊界以外分入俄國之地,原有中國烏裏雅蘇臺、科布多所屬大阿勒臺等山嶺迤北舊住之烏剋剋等卡倫,塔爾巴哈臺所屬塔爾巴哈臺山嶺迤北舊住之鄂倫布拉剋等卡倫,及阿拉套山迤北舊住之鬍蘇圖阿魯沁達蘭卡倫,伊犁所屬舊住之匡果羅鄂倫等卡倫,建立界牌鄂博以前,仍聽中國在彼住守,統俟明年兩國立界大臣會同建立界牌鄂博時,何處將界牌鄂博立畢,即將何處應嚮內挪移卡倫,限一月內挪移。
第五條今將邊界議定,永固兩國和好,以免日後兩國為現定邊界附近地方住牧人丁相爭之處,即以此次換約文到之日為準,該人丁嚮在何處住牧者,仍應留於何處住牧,俾伊等安居故土,各守舊業。所以地面分在何國,其人丁即隨地歸為何國管轄;嗣後倘有由原住地方越往他處者,即行撥回,免緻混亂。
第六條自現在議定邊界換約之日起,過二百四十日,即為兩國立界大臣訂準日期,俄國兩起立界大臣均赴阿嚕沁達蘭、喀布塔蓋兩卡中間會齊:一起會同伊犁立界大臣往西南,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一起會同塔爾巴哈臺立界大臣往東北,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會同科布多立界大臣,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索果剋卡倫,會同馬裏雅蘇臺立界大臣,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至沙濱達巴哈止。如遇大山,以山梁劃界;遇大河,以河岸劃界;如遇橫山、橫河,俱以新立界牌鄂博劃界。至建立界牌鄂博時,總以各界址處所水流之方向作為立界之憑,擇其地方形勢建立。如有大嶺,行人不能越往、實難堆立之處,即以水流及山嶺為界。其平曠之區,兩國堆立界牌鄂博時,中間空出二十丈,作為公中之地。所立界牌鄂博以左,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中國;所立界牌鄂博以右,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俄羅斯國。
第七條 明年兩國立界大臣建立界牌鄂博畢,再將堆立界牌鄂博共若幹處,及均在何處堆立地名,作記互換為憑。
第八條 今將兩國應分界址議定。建立界牌鄂博後,倘有河源係在中國而流註於俄國者,中國不得改截其流註之故道;倘有河源係在俄國而流註於中國者,俄國亦不得改截其流註之故道。
第九條從前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伊犁將軍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與西悉畢爾總督往來行文;自今勘定邊界之後,烏裏雅蘇臺、科布多二處,遇有會同俄國查辦事件,應擬增添由烏裏雅蘇臺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與托木、色米珀拉特二省固畢爾那托爾往來行文辦理。其所行文件,或用清字,或用蒙古字俱可。
第十條 塔爾巴哈臺所屬巴剋圖卡倫迤西小水地方,舊有種地納糧民莊五處。該處地面,按今議定界址,雖已分在俄國,惟該民人所種田地斷難遽令遷移,應於立界後,限十年內,令伊等陸續內遷。
今經兩國大臣會同議定,將一切分定界址繪圖四分,圖內分定界址,地名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合璧註寫,兩國勘界大臣鈐印畫押。並作此記約,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各書寫四分,兩國勘界大臣鈐印畫押,一並互換。兩國分界大臣各存圖志一分,記約各一分,以便查辦外,其餘圖志二分,合璧記約二分,由兩國分界大臣自行呈送各本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各一分,以備補續京城議定條約,為此互換記約。
附註
本約記見《同治條約》,7,頁21―25;未找得俄文本。
本約記俄文本稱為《塔城議定書》。簽訂時有滿、俄文本,原無漢文本。《同治條約》所載的漢文本係滿文本漢譯。《海關中外條約》把俄文本譯成英文,見捲1,頁14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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