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簽訂
|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签订
事件經過:
鹹豐十年(1860)九月十一、十二兩日,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在京簽訂。先是,英法聯軍焚毀圓明園後,進一步對清政府進行威脅:如不接受他們提出的條件,即將以同樣的方式焚毀北京城內宮殿。恭親王奕訢等早被英法聯軍嚇破了膽,不敢面見英、法代表,明知沙俄包藏禍心,也衹得乞求沙俄公使伊格納切夫從中斡旋。伊格納切夫答應“居間調處”,但要以清廷與英、法媾和後,立即與俄國簽約解决邊界問題為條件。同時還威脅奕訢,不管清政府是否願意,都必須接受英、法方面提出的大部分條件。否則“北京城就會因此而毀滅”。在英法聯軍的武力威脅和俄使的勸誘逼迫下,奕訢分別於九月十一、十二兩日,代表清政府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和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禮部大堂交換了中英、中法《北京條約》,並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九款、中法《北京條約》十款。除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外,還包括以下內容:一、賠償英國軍費八百萬兩、恤金五十萬兩,法國軍費八百萬兩、恤金二十萬兩。二、增開天津為商埠。三、允許華人赴英、法屬地及外洋各處做工。四、割讓九竜司地方一區(九竜半島界綫街以南)給英國。五、賠還教産給天主教堂。另外,葛羅還指使充當翻譯的法國神父在條約中文本中偷偷加入“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條文。《北京條約》簽訂後,英、法軍隊相繼於九月下旬退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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