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日俄簽訂第二次密約聯手侵奪“滿洲”利益
| 事件經過:
1910年7月4日,日俄兩國在聖彼得堡簽訂了第二次《日俄協定》。
同1907年的第一次《日俄協定》一樣,也分公開和秘密兩個協定。公開協定3
條:一、雙方相互合作,以改進各自在“滿洲”的鐵路,完善上述鐵路的聯絡業務,
並避免有害於此的一切競爭。二、維持和尊重由日俄條約或兩國與中國所訂之一切條
約、協議和其他協定所規定的“滿洲”現狀。三、如有威脅上述現狀之任何事件發
生,應立即互相協商,采取必要措施。
秘密協定5條:一、承認1907年密約附款劃定的“南北滿”勢力範圍分界綫。
二、互相尊重對方在其勢力範圍內的特殊利益。三、互相保證不以任何方法阻礙對方
在其範圍內鞏固和發展特殊利益。四、一方在另一方的特殊利益範圍內决不進行任何
政治活動,不謀求有損於對方特殊利益的任何特權或讓與權。五、如上述特殊利益遇
到威脅,雙方應協商采取共同行動,互相援助,以資防衛。
7月12日,外務部電出使德、美、英、法、比、荷大臣,密探各國對日俄協約意
見,7月21日,外務部照會日俄兩使並通知各國,聲明中國政府仍按1905年9月5日的
日俄和約宗旨,實行1905年12月22日中日東三省條約之主義,凡關於中國主權內之行
動,各國之機會均等,及開發東三省之工商實業等事宜,當切實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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