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簽署《塘沽協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33年   五月30日

地點: 中國

中签署《塘沽协定》
事件經過:

  1933年5月30日
  中日簽署《塘沽協定》
  塘沽華北停戰會議
  中方代表自右至左為:徐燕謀、錢宗澤、熊斌和李擇一
  1933年5月30日,中、日雙方在塘沽會晤,中方首席代表為參謀本部廳長熊斌,
  日方首席代表為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下午4時雙方交換全權證書,31日上午9時
  半,停戰談判正式舉行。
  岡村寧次首先提出停戰協定草案,並說明這是關東軍的最後案,一字不容更改,
  要求中國代表在上午11時前作允諾與否的答復,對中方代表熊斌提出的《中國軍代表
  停戰協定意見書》,棄而不顧。岡村強硬表示,中方對日方所提停戰協定草案,衹能
  回答“諾”與“否”,一切聲明必須等待停戰協定簽字以後再行商議。雙方相持到10
  時50分,離最後時限衹有10分鐘,熊斌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簽了字。
  《塘沽停戰協定》如下: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縣、香
  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臺所連之綫以西、以南之地區。爾後不越該綫而前進,
  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確認第一項之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
  方面對之應加保護及予以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確認第一項所示規定,中國軍業已遵守時,即不再越該綫追擊,且
  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綫。
  四、長城綫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綫以北、以東地域內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
  機關任之。
  右述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之後,發生效力,以此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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