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签署《塘沽协定》

国度: 中国  

朝代: 中国抗日战争

事件类型: 热门

日期: 1933年   5月30日

地点: 中国

中签署《塘沽协定》
事件经过:

  1933年5月30日
  中日签署《塘沽协定》
  塘沽华北停战会议
  中方代表自右至左为:徐燕谋、钱宗泽、熊斌和李择一
  1933年5月30日,中、日双方在塘沽会晤,中方首席代表为参谋本部厅长熊斌,
  日方首席代表为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下午4时双方交换全权证书,31日上午9时
  半,停战谈判正式举行。
  冈村宁次首先提出停战协定草案,并说明这是关东军的最后案,一字不容更改,
  要求中国代表在上午11时前作允诺与否的答复,对中方代表熊斌提出的《中国军代表
  停战协定意见书》,弃而不顾。冈村强硬表示,中方对日方所提停战协定草案,只能
  回答“诺”与“否”,一切声明必须等待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再行商议。双方相持到10
  时50分,离最后时限只有10分钟,熊斌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签了字。
  《塘沽停战协定》如下: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县、香
  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尔后不越该线而前进,
  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
  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及予以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确认第一项所示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越该线追击,且
  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域内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
  机关任之。
  右述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之后,发生效力,以此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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