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簽訂
| 事件經過:
根據中日《馬關條約》第六款:中日將派全權大臣依西例議定通商條約。光緒二十一年(1895)閏五月二十九日,清廷命李鴻章、王文韶與日本代表商訂商約。後因李鴻章赴俄參加沙皇加冕禮,清廷遂於十二月二十七日改命總理衙門大臣、戶部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與日本妥議通商事宜。光緒二十二年(1896)六月十一日,張蔭桓與日本駐華公使、全權大臣林董在北京了《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共二十九款。另有中日雙方照會各三件。主要內容是確認日本在華享有與西方列強相同的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九月十三日,總理衙門又根據林董要求,訂立中日通商條約公立文憑四項:在新添的蘇州、杭州、沙市、重慶口岸專設租界,中國可酌課機器製造稅,但須在天津、上海、漢口、廈門設專管租界,山東軍隊不得逼近威海衛四十裏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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