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国民政府宣布实施关税自主

国度: 中国  

朝代: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事件类型: 财经

日期: 1929年   2月

地点: 苏尔特

事件经过:

  2月,国民政府宣布实施关税自主
  
  在北京政府进行修约外交的同时,在中国南方,随着北伐战争的进行,出现了群众性的反帝运动高潮。在这一高潮中,列强在中国获得的特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得不作出较大的退让,这主要表现为部分租界被中国收回。
  
  1927年1月初,武汉民众举行庆祝国民政府迁都武汉的活动。英国水兵与民众发生冲突,造成民众死伤。激愤的人群拥入英租界,英工部局无法维持租界秩序,不得不向国民政府外交部请求派军队进入租界保护。4日晚,中方派兵进驻英租界。5日,由于英租界的巡捕及其公务人员逃避一空,租界管理机关已告瘫痪,武汉政府决定建立“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接管租界内一切行政事宜。在九江,中国民众和英国水兵也发生了冲突。1月6日,英水兵退回军舰,英领事和其他官员也纷纷逃避而去。7日,武汉政府派员至九江,成立九江市民对英行动委员会,接管了英租界。此后,国民政府又组织了“九江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租界事务。
  
  汉浔英租界事件发生后,英国驻华公使即派参赞欧马利(O.C.Malley)到武汉交涉。欧马利起初要求中国军警先从汉口英租界撤出,但被中方拒绝。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中英双方终于在2月19日达成了《汉口英租界协定》。英方承诺,英租界市政机关于3月1日即行解散,租界内的行政事宜于3月15日起由华人新市政机关接受办理。在此之前,租界内的警察、工务及卫生事宜由主管的中国当局办理。3月 4日,武汉政府公布《汉口第三特别区市政局条例》,规定将原汉口英租界改为汉口第三特别区,直属国民政府外交部。这样,中国正式收回了汉口英租界。
  
  大体根据汉案处理办法,2月20日,中英代表又签署了关于收回九江租界的协定。国民政府在该协定中承诺,对在九江骚乱中一些英国侨民的直接损失,有条件地给予赔偿。这引起了九江民众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无条件收回九江英租界。于是,武汉政府与英方再行交涉,迫使英方再作让步。3月2日,欧马利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声明:“英国政府决定将英工部局章程悉行取消,并自3月15号起,将九江租界区域行政事宜无条件的移交国民政府办理。”九江英租界无条件收回,并取消了英人对该区行政事宜的参与权,完全归中方管理。这比汉口特别区仍然保留英国人的部分参与权来说,解决得更为彻底。
  
  北伐军所到之处,对租界当局形成了强大压力。在江苏镇江,当北伐军3月23日占领该城后,中方即于次日应英驻镇江领事要求接管了英租界的巡捕岗位。6月,镇江市公安局在租界设立特别区署,租界事实上由中国收回。在江西牯岭,有一外人避暑地,原系私人租借,但外国人自行在这里组织行政机构——牯岭公事房,并设立巡捕。长期以来,这一避暑地俨然成为一个租界。1927年3月,牯岭公事房致函庐山警署,请其接管该地。7月,中方接管该区,设立了管理牯岭特别区临时办事处。厦门英租界在北伐军的压力之下,也于6月将租界的行政权交还中国。
  
  1927年5月11日,南京政府外交部长伍朝枢发表了《国民政府将采取正当手续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之宣言》。
  
  南京政府决定先从废除协定关税入手,自行宣告中国关税自主。7月20日,南京政府发布关税自主布告,宣布自本年9月1日起,将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6省境内的各种通过税,全部裁撤,同时宣告关税自主,将进口货物改照国定税率征税。同日,南京政府公布了与此相关的法规,如《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等。
  
  南京政府的立场受到列强的抵制。各国驻华公使团决定,不对南京政府的布告做正式表示。同时,有关国家还进行武力威胁,调集军舰分驻中国各海关。而此时,南军在与北军的作战中也遭到挫折。在此内外均遭不利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于8月29日发布布告,决定暂缓实行《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等,同时宣布“关税自主为独立国家主权之行使”,因此,关税自主的政策仍然不变,自本年9 月1日起,全国陆海关税一律自主。
  
  1928年6月,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南北政权互相对立状态的消失和中国基本统一局面的形成,使国民政府在对外交涉中比此前历届政府拥有了更大的权威性。修约进程由此而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的时期。
  
  7月7日,南京外交部就重订条约事发表宣言,宣布三条原则:“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9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华外人之身体及财产应受中国法律之保护”,“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
  
  废除不平等条约从何着手,外交部认为: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主要为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其中最关重要而足制中国命脉者,为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因此,国民政府首先就关税自主展开了交涉。
  
  其时,中国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日本等国的商约先后期满。中国外交部于1928年7月中下旬分别照会上述各国驻华使节,通知其与中国订立的商约已告期满,中国现声明废止,并提议各国即派全权代表与中国另行商定平等互惠的新约。对此,比、西、意、葡、丹五国在复照中均表示愿与中国早日议订新约。外交部长王正廷遂代表国民政府分别与这五国驻华公使进行谈判,经过数月磋商,终于在年内与五国订立新约。
  
  五个新约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个别条文略有差异,条约都包含了关税自主的内容。以中比条约为例,该约规定:“对于关税及一切关系事项,彼此根据完全平等之原则,并根据此项原则约定,关于此类事项彼此完全以各本国之国内法规规定之。”但是,新约所获得的关税自主权又是不完全的。如中比条约规定,两国在对方领土内享受之关税待遇,不得次于任何他国享受之待遇。这是互惠待遇条款,与从前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比起来,就形式而言,应该说它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其他一些国家尚未放弃关税协定权,根据这一条款,这五国实际上仍可获享低关税的好处。
  
  对于条约期限未满的国家,中国也积极进行交涉。7月25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成立。该约第一条规定:从前中美两国所订条约内有关关税事项的各条款,“应即撤消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该约同样保留了应与他国人民所享待遇毫无区别的规定。随后,中国陆续与德国、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国驻华公使或代办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至1928年年底,与中国有商贸关系的主要国家,除日本外,均与中国签订了关税条约,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然而,根据无差别待遇条款,只要日本不放弃协定关税权,其他国家实际上仍可获享这一利益。因此,与日本的交涉便成为中国争取关税自主运动的关键。日本政府对中国的修约要求持强烈的敌对态度,曾指责前述国民政府颁布的临时办法“为蔑视国际信义之暴举,帝国政府万难容认”。迟至1929年6月,日本才开始与中方谈判修约。经过近一年的漫长谈判,到1930年5月,中日间终于签订了关税协定,日本宣布放弃协定关税权。至此,中国终于实现了关税自主。不久,南京政府便首次自主地修订颁布了《海关进口新税则》。
  
  废除领事裁判权是中国希望达到的另一主要目标。中国与条约期满国家之间的交涉首先取得了进展。中国在与前述比利时等五国的商约中规定,“此缔约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应受彼缔约国法律及法院之管辖”。然而,这种放弃也是有条件的。如中比两国外长的换文约定,“比国人民应于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半数以上承认放弃是项特权时,受中国法律及法院之管辖。”而意、丹、葡、西等国的承诺是,当华盛顿条约的各签字国取消领事裁判权后,这些国家的在华人民将与各签字国人民一同受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管辖。
  
  中国外交部认为,欲废除领事裁判权,最为关键的是那些条约期未满但有着重大影响力的国家。 1929年4月,中国外交部向英、美、法等国驻华公使发出同文照会,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8月,外交部再次照会有关国家,要求各国立即派出代表与中国磋商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有关国家中,只有墨西哥明确宣布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英美等国均采取了拖延的态度。对此,中国政府于11月25日分别致电驻美、英公使,令其促请英美政府尽速派人来华讨论撤废领事裁判权办法,并表示,英美如再延宕商讨,中国将于1930年1月1日起,自行宣布废除列强在华特权。
  
  但英美等国仍未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12月28日,国民政府遂公布撤废领事裁判权特令。特令指出,“领事裁判权一日不除,即中国统治权一日不能完整”。为恢复中国的固有法权,自1930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从内容看,国民政府的这一特令,显然是一个单方面宣布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重大举动,其中不存在需要与有关国家协商的意味。这一举措对美英法等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遭到强烈反对。在特令颁布的当天,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亨贝克 (S.K.Hornbeck)便对中国驻美公使伍朝枢表示,希望从1930年1月1日起,采取步骤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任何无视这一原则的行为,将会引起美国政府的“极端遗憾和强烈反对”。
  
  于是,在国民政府特令发布仅仅两天后,外交部又发表了一个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宣言。宣言在重述了特令的内容后表示,中国政府深信各国“对于现由政府准备之办法如有意见,亦愿于相当期内与之审议。固国民政府12月28日之命令,实系一种步骤”。这一声明显然对两天前国民政府的命令作了修正性的解释,即并不是从次年元旦(即两天后)起立即无条件地废除领事裁判权,而是从此开始与列强会商废除这一特权。
  
  尽管国民政府作出试探之后又在各国的反对面前作了退让,但特令的公布毕竟促进了有关废除列强在华特权问题的交涉。1930年,有关改组租界法院问题的交涉首先取得了进展。如前所述,租界临时法院虽较会审公廨有所进步,但仍保留了不少有损中国司法主权的内容。经过艰难的28次谈判之后,1930年2月17日,中国代表徐谟与英美法等国驻华公使及代办终于签署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新协定与原暂行章程比较,有较大进步:1.完全适用中国法律,原临时法院的特定诉讼法就此取消;2.取消外人的观审、会审权(在临时法院中,列座法庭的外国官员,常与中国法官抗衡);3.废除外国书记官长制(以前书记官长权限很大,实际上把持了院务,新协定取消了这一职位,由中国任命检察官、承发吏,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但司法主权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如关于司法警察问题,外国代表以法警问题事关租界的行政权力为由,坚持不肯让步。双方最后妥协的结果是:“各该法院之司法警察员警由高等法院分院院长于工部局推荐后委派之”。根据同样的精神,7月 28日,中法代表签署了《关于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取消了法租界内的会审公廨。
  
  在此前后,中国政府还正式收回了一些租界和租借地。1929年8月,国民政府收回天津比租界。1929年10月及次年9月,中国与英国互换照会,正式收回事实上已收回的镇江和厦门的英租界。1930年4月,中英签订《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收回威海卫租借地。
  
  但在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上,列强仍坚持渐进地逐步放弃其特权的立场。英方在谈判中提出了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四项条件:1.保留移审权,即外人若对中国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本国法庭上诉;2.民事诉讼可立即放弃领事裁判权,刑事诉讼的领判权待保留若干年后取消;3.中方任用外国法官会同中国法官审理案件;4.上海、广州、天津、汉口四处50里周围区域的领事裁判权保留若干年后再取消。英美两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协调的立场,3月20日,两国驻华公使共同拟就了一份草案。
  
  4月,中原大战爆发,中外关于领事裁判权的交涉一度处于停顿状态。9、10月间,英美先后向中国外交部递交了各自的草案。美国方案仍旧保留了在区域和法权种类方面的限制:如在上海等地继续保留领事裁判权;其他地区的民事案和轻微违警案可由中方处理,但须在12个城市的法院中设立“特别法官议事室”,聘请外国法律顾问,他们有权使法官的判决无效;必要时美方可行使移审权。
  
  国民政府不同意列强在华保留过多的特权。12月7日,中国外交部长在向美国国务院提出的对案中强调,所有在华美国公民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方面都应服从中国的管辖权。中方同意成立特别法官议事室,聘用外国法律顾问,但这些法律顾问不得干预法官的判决。
  
  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也遭到了日本的顽强抵制。日本驻华代办重光葵在谈判中表示,日本可以放弃对上海等五口岸的民事诉讼及轻微刑事诉讼的领事裁判权,但条件是:对于中日混合案,中国应于各口岸设立特别法院,聘用日籍法官与中国法官会审;在上述五口岸,日本人民应与中国人民享有同等权利;对日本在东三省特别区域的利益,中国应予承认。显然,日本的这一方案,其所得并不少于所失。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完全拒绝。
  
  1931年初,英美陆续在一些问题上作了让步,如同意放弃移审权等,但仍未能满足中国方面的基本要求。5月4日,国民政府自行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自1932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主要内容为:所有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均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在有关地区设立特别法院,受理涉及外人的民、刑案件,外人的逮捕及其房屋或办公室的搜查均应依中国刑法典规执行。《条例》取消了领事裁判权。此后,有关这一问题的交涉步伐明显加快。数月之中,中国与英美之间先后达成了大致类似的妥协:中方同意将英美在上海的领事裁判权保留10年,将英国在天津的领事裁判权保留5年(美国在津领判权的放弃仍待协商),英美则将其他各地的领事裁判权立即取消。
  
  正当中外交涉进入关键之时,日本在东北发动了九一八事变。形势骤变,迫使中国外交的重心随之转变。如何对付日本的侵略成为当务之急,修约之事便降到了次要的位置。1931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命令,宣布“兹因本年各地天灾变故,所有应行筹备事项,尚未就绪,该项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应暂缓施行。”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交涉,至此半途而废。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修约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简评二三十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政策
  
  关税自主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制定本国关税,管理本国的海关和处理海关收支的权力。关税自主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独立的标志。鸦片战争后,英国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即规定协定税率。后在《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又规定:中国海关由外国人帮办税务,进出口货物一律按“值百抽五”征税,外国商品入内地只加征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从此中国的关税就开始为外国侵略者所控制。1912年帝国主义国家又以中国不能如期偿还外债为借口,以清理积欠为名,草拟办法“八条”,将中国所有关税完全移交外国银行,这样就使中国的海关行政权、海关税率、关税收支与保管等业务完全被列强所掌握。北洋政府曾数次努力试图实行关税自主,但均以失败而告终。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国民党“一大” 会议宣言中明确提出: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等。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为了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在国民面前表现出独立自主的形象,也为了获得较好的国际地位,更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于是决定实行关税自主。
  
  1927年7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7月23日,国民党发表布告,声明:自9月1日起,在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6省,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同时规定,外国进口货物除按5%的税率征税外,普通品值百抽7.5,甲种奢侈品值百抽15,乙种奢侈品值百抽25,丙种奢侈品值百抽57.5。但此举遭到列强的激烈反对,迫于压力,南京国民政府只得暂缓实行。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之际,要求各国“遵正当之手段,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宣言又指出:中华民国与各国间的条约,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尚未期满者,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旧约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方法,处理一切。
  
  美国出于种种利益上的考虑,于1928年7月25日首先与国民政府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于是,美国承认从1929年2月1日起中国实行关税自主。随后,法国、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瑞典、英国、西班牙等国也陆续与南京国民政府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关税条约”。
  
  由于得到多数列强的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关税自主以后的国定税则:中国关税实行1925年议定的差等税率,即分七等,税率从7.5%至27.5%不等。这虽然提高了关税,但仍算不上是完全的自主关税。因为列强之中,日本不同意中国关税自主,理由是中国仍未履行其在1925年北京关税会议上作出的裁厘承诺。为此,中日双方进行了长期协商,在中国作出了重大让步后,193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规定由日本进口的棉货类、鱼介及海产品、麦粉三类货物在三年中,杂品在一年内,维持旧有的5%税率不变;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布、绸缎、绣货也在三年内保持旧有税率。在上述条件得到实施三年后,日本同意中国关税自主。至此,中国关税自主权得到各国的共同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7日公布了新的国家关税税则,自1931年1月1日起实行。这个关税税则将税率从5%至50%,分为12级。这个新税则降低了一些工业原料的进口税率而提高了一些制成品的进口税率,因而增加了财政收入,保护了民族工业。此后在1931年7月、1932年3月和8月、 1933年1月,又相继对关税作了修订,主要是提高了进口税率,彻底废除了常关税,并征收10%的海关附加税。1933年5月国民政府乘中日互惠关税协定期满,对关税作了根本的修正,税率从5%至80%共分13级,并大大提高了进口税率。日本对这个新税则强烈抗议,认为它妨害了日本对华贸易。于是1934 年7月,国民政府又实行了新的税则,降低了棉货、海产品和纸张的进口税率,但提高了重工业品、化学工业品的进口税率。至此,南京国民政府自主关税政策大体完成。
  
  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提高了进口关税,降低了出口商品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商品倾销,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进步作用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政策的完成,标志各国都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任人欺侮宰割的局面,增强了民族自尊心,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同时,由于打破了协定关税税率,即值百抽五的固定税率,较大地提高了进口税率,从而大大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关税税率的提高,使关税收入激增,因而提高了关税收支在国家财政总收支中所占的比重。据统计,1927年到1934年,每年的关税收入分别是107089330元、 128274076元、238101285元、281405583元、383404217元、295954026元、325388702元、 300403908元。1916年关税收支在财政总收入中仅占24.4%。至1934年已上升到40.6%。在正常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中,关税收入占半数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达60-70%。关税收入的剧增,对支持一个全国性的政权具有重要意义,为国民政府废除苛捐杂税,改革税制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物质条件。
  
  第三,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抵制了外货的倾销。以缫丝业为例,由于1929—1931年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打击,海外丝价狂跌,国内也受到很大影响,如江浙丝业即陷入恐慌之中,这时国民政府豁免了生丝出口税,并增加了人造丝的进口税,施行以后,积压的生丝稍见减少。又如提高水泥的进口税,保护了国内水泥业,1930年税则规定,水泥进口每担征税0.24金单位,1934年税则增加到每担征税0.83金单位,因此输入锐减。当时国民党外交部长称: “即想保护本国实业,亦非求关税自主不可。而我们政府办理外交,先由关税自主下手,也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不可否认,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是不彻底的。关税自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关税税率自主权;二是海关行政权。关税税率已基本自主,但也未完全自主,仍受到列强的控制,1930年和1934年对日本无理要求的重大让步即为明证。海关行政权仍由外国人掌握,直至1937年,中国海关的几乎所有负责人仍为外国人。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政策,虽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没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但是,其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保护民族市场,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应该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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