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发行“昭信股票”
| 事件经过:
光绪二十四年(1898),为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对日赔款,右中允黄思永于正月初九日奏请筹借华款,造自强股票。经户部议决,定名“昭信股票”,寓“以昭信守”之意。正月十四日,正式颁发。二月初九日,户部又拟定具体章程十七条,规定公债发行总额为库平银一亿两,面额分一百两、五百两、一千两三种,共印造一百万张,年息五厘,分二十年还清,前十年付息,后十年本息并付,以田赋、盐税作担保。由户部设昭信局,各省设分局,办理公债发行及偿还事宜。债票准许抵押售卖,但须报局立案。募集债款十万两以上者,由各省报请给奖。“昭信股票”发行后,流弊甚多,遭舆论谴责。同年七月二十二日,经户部奏准,著即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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