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發行“昭信股票”
| 事件經過:
光緒二十四年(1898),為償付《馬關條約》規定的第四期對日賠款,右中允黃思永於正月初九日奏請籌藉華款,造自強股票。經戶部議决,定名“昭信股票”,寓“以昭信守”之意。正月十四日,正式頒發。二月初九日,戶部又擬定具體章程十七條,規定公債發行總額為庫平銀一億兩,面額分一百兩、五百兩、一千兩三種,共印造一百萬張,年息五釐,分二十年還清,前十年付息,後十年本息並付,以田賦、????稅作擔保。由戶部設昭信局,各省設分局,辦理公債發行及償還事宜。債票准許抵押售賣,但須報局立案。募集債款十萬兩以上者,由各省報請給奬。“昭信股票”發行後,流弊甚多,遭輿論譴責。同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戶部奏準,著即停辦。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