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英交收威海衛協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事件類型: 外交

日期: 1930年   四月

地點: 威海

事件經過:

  4月,中英簽訂《收回威海衛協定》
  
  下列簽名者經各本國政府授權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如附件所列舉,藉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
  十年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
  國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藉。藉期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並
  歸還國民政府。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在可能範圍內善為維持劉公島現有市政辦法(即道路碼頭警察衛生路燈等項) ,並保存現有森林禁製開設妓
  館,除特許處所外,不得販賣酒類及麻醉劑等項,並維持島上現
  有耕種章程。國民政府擔任遇有售賣或出租島上國有地畝及房屋
  之時,在該項契約上註明必須遵守上開各項條款
  第三條
  (一) 每年由四月初至十月末之間,準英國軍艦及補助艦赴劉公島海
  面時在英國海軍所瀎深拋錨處所拋錨,惟須先盡中國海軍使用
  。遇有戰事發生牽及英國或中華民國時,英國軍艦及輔助艦須
  即按照國際慣例完全退出。
  (二) 英國海軍得享由劉公島拋錨處所拖靶至外海操練之利益,惟對
  漁人網罟須加相當註意,以免損害。
  (三) 在本協定第一條英政府藉用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時期內,
  英國海軍經中國官廳接到其每年請求即予照準後,得享在劉公
  島登岸操演打靶之利益,惟遇有地方不靖時,經地方官廳通知
  英國海軍後得暫時停止登岸操演。
  第四條 所有英國海軍需用各項物品,在威海衛輸入儲存裝卸轉運得按照通商口岸慣例允許之。英國政府聲明不在劉公島儲存槍械軍火。
  第五條 英國海軍在威海衛海面所設置之現有浮標及泊船物,須一並無償移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繼續維持。英國海軍可以使用,惟須先盡
  中國海軍使用。所有此項浮標及泊船物中國海軍或港務當局認為
  必要時得隨時移動之。
  第六條 本協定應行批準。其批準文件於民國十九年十月一日即西歷一九三○年十月一日或在該日前在南京互換。
  本協定自互換批準文件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 (繕寫兩份) 由下列簽字之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訂於南京
  西歷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
  王正廷 (印)
  藍普森 (印)
  附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藉與英國政府在劉公島上地畝房屋及允許給予各項便利清單
  一 野球場及其房屋
  二 水手休息茶酒館
  三 海軍墳瑩
  四 海軍村落
  五 下級軍官俱樂部及網球場
  六 軍官及兵士運動場連同上之房屋及棍球棒球網球場軍官墻球場
  七 醫院地基之一部分及其建築物其地點約在穿過該地基中心馬路以南連同總司令網球場如A圖上所標明者
  八 總司令官署 (六一) 及其附近房屋 (六二)
  九 海陸軍聯合俱樂部及花園 (五七)
  一○ 圖上 (五二) (五四) (五五) (五八) (五九) (六○) (七三) 各號住宅及花園
  一一 醫院 (五三) 及其儲藏室 (五○) 醫院職員住宅 (四九) 及發電機廠 (五一)
  一二  (七○) 號又自 (三○) 至 (四○) 號又 (七五) (四七) (四八) (六八) (二九A) 各號儲藏所及 (二九) 兩間即為足敷存儲六
  千噸煤斤之用。
  一三 皇傢海軍酒肆 (暫行暫用俟國民政府另置相當房屋替代之)
  附註 括弧內所列號碼即附圖B中號碼
  下列便利及地畝房屋與中國海軍共同使用:
  一 打靶場地畝及建築物
  二 機器井兩眼
  三 鐵碼頭
  小塢內亦允許英海軍裝煤駁船在內停泊及煤夫便利。
  至依交收威海衛專約規定應行交還之開石場,英政府仍可應用時在內采取石料不收價值。
  附圖A及B指明上列地畝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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