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德订立《胶澳租界条约》

国度: 中国  

朝代: 清代

国君纪年: 清德宗光绪二十四年

事件类型: 热门

开端时间: 1898年2月14日

终结时间: 1898年   3月6日

地点: 北京

上层事件: 胶州湾事件

事件经过:

  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十四日,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使海靖在北京签订了《胶澳租界条约》(亦称《德租胶澳专条》)。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是: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九十九年;德国军队可以在胶州湾沿岸百里以内自由通行;允许德国在山东修筑胶济铁路,并享有铁路沿线三十里内的矿产开采权;德国获有承办山东各项工程的优先权。通过这一条约,德国不仅得以租借胶州湾,而且把山东全省变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条约简介:
  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对外关系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中国的战败彻底暴露了中国的积弱和清政府的腐败无能。西方列强叫嚣"第二次发现"了中国,于是一哄而起,像饿狼扑食,企图分享中国这个垂危的"远东病夫"的遗产。沙俄捷足先登,通过签订《中俄密约》和夺取中东铁路路权把东北变为其势力范围。德国亦不甘落后,它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迫使清政府同意它在天津、汉口设立租界外,还极力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港湾,作为它在中国和远东侵略扩张的基地。
  1896年12月,德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租赁胶州作为"储煤站",遭到清政府的拒绝。 1897年1月再次提出,同样遭到拒绝。由于沙俄也想染指胶州湾,为了不引起沙俄的反对,德皇于同年8月访俄,以支持沙俄强占中国大连湾为条件,与沙俄达成谅解。于是德国便开始寻找武力强占胶州湾的借口。11月1日,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曹州(今菏泽)巨野遇害。德皇威廉二世在得知这一消息的当天,(11 月6日)就下令德国远东舰队从吴淞口驶往胶州湾。11月14日,德国舰队驶入胶州湾,15日占领了胶州城。同日就巨野教士案提出六项要求。对德国的侵略行为,清政府竟宣布 "断不动兵",一味退让。德国最后直接提出要租借胶州湾。德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暗中交易,在分赃的基础上得到了英、法、日、俄等国的默许。清政府乞求各国调解胶州湾问题,结果一无所成。在德国的威胁和讹诈之下,清政府被迫屈辱妥协。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龢代表清政府,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包括胶澳租界、铁路矿务及山东全省办事之法三端,共10款,主要内容有:(1)胶州湾及湾内各岛租与德国,为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归德国管辖,德国得以制定章程约束它国(包括中国)之来往船只。(2)胶州湾沿岸潮平100里内,划为中立地区,德国官兵有权自由通行,清政府在该区域内"派驻兵营、筹办兵法",须先与德国会商办理。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阻拦。(3)中国允许德国在山东筑铁路两条,一条由胶澳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通往济南,一条由胶澳往沂州经莱芜县至济南。德国并有权开采铁路沿线30里内矿产。(4)山东省内任何工程须用外国人员、资本、器材时,首先应与德国商办。
  通过签订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山东全省成了德国的势力范围。但德国并不以此为满足,它是要以山东为基地,继续扩张势力,直到把黄河中下游都作为它的势力范围。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又是瓜分风潮期间外国通过武力强占中国港口、割占租借地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德国以租借名义,强索海港,驻扎军队,实行赤裸裸的殖民统治,为别国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此后,列强纷纷仿效,中华民族的危机变得更加深重。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
  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国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辖,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永远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造,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问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1,页19-23。德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208-214。
  本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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