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德訂立《膠澳租界條約》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清德宗光緒二十四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898年二月14日

終結時間: 1898年   三月6日

地點: 北京

上層事件: 膠州灣事件

事件經過:

  光緒二十四年(1898)二月十四日,清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與德使海靖在北京簽訂了《膠澳租界條約》(亦稱《德租膠澳專條》)。共三端十款。主要內容是:德國租藉膠州灣,租期九十九年;德國軍隊可以在膠州灣沿岸百裏以內自由通行;允許德國在山東修築膠濟鐵路,並享有鐵路沿綫三十裏內的礦産開採權;德國獲有承辦山東各項工程的優先權。通過這一條約,德國不僅得以租藉膠州灣,而且把山東全省變成了自己的勢力範圍。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條約簡介:
  中日甲午戰爭是中國近代對外關係上的一個重大轉折點。中國的戰敗徹底暴露了中國的積弱和清政府的腐敗無能。西方列強叫囂"第二次發現"了中國,於是一哄而起,像餓狼撲食,企圖分享中國這個垂危的"遠東病夫"的遺産。沙俄捷足先登,通過簽訂《中俄密約》和奪取中東鐵路路權把東北變為其勢力範圍。德國亦不甘落後,它以干涉還遼有功為由,迫使清政府同意它在天津、漢口設立租界外,還極力要在中國建立一個港灣,作為它在中國和遠東侵略擴張的基地。
  1896年12月,德國正式嚮清政府提出要租賃膠州作為"儲煤站",遭到清政府的拒絶。 1897年1月再次提出,同樣遭到拒絶。由於沙俄也想染指膠州灣,為了不引起沙俄的反對,德皇於同年8月訪俄,以支持沙俄強占中國大連灣為條件,與沙俄達成諒解。於是德國便開始尋找武力強占膠州灣的藉口。11月1日,兩名德國傳教士在山東曹州(今菏澤)巨野遇害。德皇威廉二世在得知這一消息的當天,(11 月6日)就下令德國遠東艦隊從吳淞口駛往膠州灣。11月14日,德國艦隊駛入膠州灣,15日占領了膠州城。同日就巨野教士案提出六項要求。對德國的侵略行為,清政府竟宣佈 "斷不動兵",一味退讓。德國最後直接提出要租藉膠州灣。德國與其他帝國主義列強暗中交易,在分贓的基礎上得到了英、法、日、俄等國的默許。清政府乞求各國調解膠州灣問題,結果一無所成。在德國的威脅和訛詐之下,清政府被迫屈辱妥協。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6日,由李鴻章、翁同龢代表清政府,與德國駐華公使海靖簽訂了中德《膠澳租界條約》。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包括膠澳租界、鐵路礦務及山東全省辦事之法三端,共10款,主要內容有:(1)膠州灣及灣內各島租與德國,為期99年。租期內膠州灣歸德國管轄,德國得以製定章程約束它國(包括中國)之來往船衹。(2)膠州灣沿岸潮平100裏內,劃為中立地區,德國官兵有權自由通行,清政府在該區域內"派駐兵營、籌辦兵法",須先與德國會商辦理。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阻攔。(3)中國允許德國在山東築鐵路兩條,一條由膠澳經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通往濟南,一條由膠澳往沂州經萊蕪縣至濟南。德國並有權開採鐵路沿綫30裏內礦産。(4)山東省內任何工程須用外國人員、資本、器材時,首先應與德國商辦。
  通過簽訂中德《膠澳租界條約》,山東全省成了德國的勢力範圍。但德國並不以此為滿足,它是要以山東為基地,繼續擴張勢力,直到把黃河中下遊都作為它的勢力範圍。中德《膠澳租界條約》又是瓜分風潮期間外國通過武力強占中國港口、割占租藉地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德國以租藉名義,強索海港,駐紮軍隊,實行赤裸裸的殖民統治,為別國開創了一個惡劣的先例。此後,列強紛紛仿效,中華民族的危機變得更加深重。
  條約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傢、大德國國傢,彼此願將兩國睦誼益增篤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於下:
  第一端 膠澳租界
  第一款大清國大皇帝欲將中、德兩國邦交聯絡,並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裏內,係中國裏,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第二款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衹,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將膠澳之口,南北
  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於所租之地應蓋炮臺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第三款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茲將所租各段之地開列於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綫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綫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內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裏界址,將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擬一律優待;因膠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傢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體照辦,另外决無攔阻之事。
  第四款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號,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餘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第五款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將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將較此相宜之處,讓與德國。德國嚮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別國。租地界內華民,如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隨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並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裏地之內,此事德國即擬將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於中國之法辦結。
  第二端 鐵路礦務等事
  第一款中國國傢允準德國在山東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於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第二款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第三款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傢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嚮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並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决不占山東地土。
  第四款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裏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德商、華商合股開採,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傢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云,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嚮隅。查此款亦係專為治理商務起見,並無他意。
  第三端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
  在山東省內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嚮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準,中國批準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準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
  此專條應繕四份,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註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51,頁19-23。德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2,頁208-214。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本條約於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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