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英德續垡合同》簽訂
| 事件經過:
光緒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開始籌藉第三期對日賠款。英德集團再次壓倒俄法集團,取得了這次藉款權。光緒二十四年(1898)二月九日,清總理衙門與英國匯豐銀行、德國德華銀行在北京簽訂了《英德續藉款合同》十七款,另附《付還本利日期數》一件。規定:藉款總額為一千六百萬英鎊(合銀一億兩);以八三(83%)折扣交付,年息四點五釐;分四十五年還清,不得提前或一次還清;以海關稅和蘇州、淞滬、九江、浙東貨釐及宜昌、鄂岸、皖岸????釐為擔保。以上各處釐金由海關稅稅務司派人徵收;藉款償還期內,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職位必須由英國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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