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31年   六月1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6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時期蔣介石為使國民黨一黨專政與個人獨裁統治合法化而製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1931年5月12日由國民黨一手包辦的“國民會議”通過,6月1日公佈施行。計有八章八十九條。
  其實質主要是:
  ①文件雖然采用某些資産階級共和國憲法形式,但本質上是以國傢根本法確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治體製。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國民政府主席、委員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約法”的解釋權也由國民黨中央行使。
  ②它雖在一些條文上允許人民有各種權利和自由,但後來又立了不少“法”,限製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③關於國計民生問題,除一些空洞條文外,沒有給人民實際利益,連中山倡導的平均地權也衹字不提,卻規定以“國傢”和“中央”的名義興辦工礦企業和壟斷專利、專賣事業,為官僚資本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此外,蔣介石為獲得反對派以及資産階級自由派的支持,在不妨礙建立個人獨裁統治的前提下,作了某些妥協和讓步,如暫時承認黨權仍高於政府主席,不提出“總統問題”,也規定“民營”事業“予以奬勵及保護”等,致使這個約法有較長時間的穩定性,從 1931年公佈到1948年5月舉行“國民大會”後結束,在國民黨統治區內共施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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