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預備立憲

國度: 中國  

朝政: 清代

國君紀年: 愛新覺羅溥儀宣統元年

事件類型: 熱門

開端時間: 1909年

終結時間: 1911年  

地點: 中國

上層事件: 立憲運動

事件經過:

  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夕宣佈為預備實行君主立憲所采取的一係列措置。亦稱“籌備立憲”。義和團運動後,各地群衆的反抗鬥爭此伏彼起,民主革命思潮在全國廣泛傳播,反清武裝起義接連不斷;資産階級改良派為抵製革命,展開了要求實行君主立憲的立憲運動,並取得了清廷中央和地方一些漢族官僚的支持。這些情況,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姿態,應付立憲運動,並乘此加強皇權,以便鎮壓正在興起的民主革命,輓救清朝統治的滅亡。
  預備立憲的最初步驟是,1905年10月(光緒三十一年九月),清政府派載澤、端方、戴鴻慈、李盛鐸、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查憲政。同年11月,又命政務處王大臣等籌定立憲大綱,設立“考察憲政館”。1906年8月,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經由歐、美各國及日本考查後歸國,擬出立憲方案。載澤並在《奏請宣佈立憲密折》中指出,立憲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彌”,並說明“今日宣佈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慈禧太後很賞識載澤的意見,七次召見出洋大臣,並經御前會議反復籌劃,於9月1日頒布“預備仿行憲政”的諭旨。
  這道諭旨中宣佈了立憲的原則是“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預備實行的時間是“俟數年後規模粗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佈天下,視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預備內容是“將各項法律詳慎釐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巡警,使紳民悉明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這些措施實際還是清末“新政”的內容。清政府要求天下“臣民”必須“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尊崇秩序,保持平和以預儲養成立憲國民之資格”,並強調先從“釐定官製”入手。
  清政府“預備立憲”既同立憲派的立憲運動密切相關,又包含壓抑革命派的用意。在立憲問題上,立憲派與革命派存在着尖銳的對立。從1903年起,立憲派就積極宣傳君主立憲,要求迅速加以實行;革命派則堅决反對,並進一步發動反清武裝起義。當清政府頒布“預備立憲”的時候,立憲派與革命派立即圍繞“預備立憲”展開了大
  論戰。立憲派不但盛贊“五大臣”出洋考查憲政,還把“君主立憲”看作是救民於大旱之及時雨。革命派則著文立說揭露“君主立憲”的欺騙性。有的革命黨人如吳樾,還身懷炸彈去北京車站謀炸出洋的五大臣。
  “預備立憲”諭旨頒布後,立憲運動也由宣傳推動階段進入了發展階段,各地紛紛建立立憲團體,國內立憲派建立的有上海的預備立憲公會(會長鄭孝胥,副會長張謇、湯壽潛),湖北的憲政籌備會(會長湯化竜)、湖南的憲政協會(會長譚延闓)、廣東的自治會(會長丘逢甲)等。海外的立憲派也積極響應。1907年2月,康有為將保皇會改組為國民憲政會。同年10月(九月),梁啓超與蔣智由等又在東京組成政聞社,鼓吹“預備立憲”。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以後,在清政府“預備立憲”的誘動鼓舞下,立憲運動逐步進入高潮,立憲派發動了幾次召開國會的請願。清政府於1908年8月為拉攏立憲派,采取欺騙手法,宣佈預備立憲以九年為限,同時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二十三條,其中關於“君上大權”的十四條,規定皇帝有權頒行法律,黜涉百司、設官製祿、宣戰議和、解散議院、統帥海陸軍、總攬司法權等,事實上仍同封建專製沒有什麽區別。11月,慈禧太後、光緒帝(即清德宗載湉)死去,溥儀繼位。1909年改元宣統,3月下詔重申“預備立憲”,命各省當年內成立咨議局。立憲派在各省咨議局中占據了領導地位。12月,十六省咨議局代表組成國會請願同志會,在1910年又三次請願要求速開國會。10月,資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開國會。清政府不得已將預備立憲期九年改為五年,定於1913年召開國會,1911年先成立內閣。同時下令驅散各地請願代表。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軍機處等機構,公佈所訂內閣官製,組成新內閣。由慶親王奕劻任總理大臣,在十三名國務大臣中,漢族官僚四名,蒙古旗人一名,滿族八名,其中皇族又占五人,被譏為“皇族內閣”。至此,清政府藉“預備立憲”欺騙國人,達到貴族集權、鎮壓民主革命的目的完全暴露,立憲派的幻想隨之破滅,民主革命更加高漲。
  1911年爆發辛亥革命,清政府又公佈《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企圖輓救自己,但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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