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中外签约中国法律行于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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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2月17日
中外签约中国法律行于租界
1930年2月17日,中外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0条,
规定于1930年4月1日起实行。协定将观审、会审完全取消,法院组织纯依中国四
级之审判,一切中国法律皆得适用。因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特区地方
法院均于同日成立。中国外交部长王正廷接到该六国公使关于签订上海公共租界
内设置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协定的照会后,即令徐谟以代表外交部长的名,
复照巴西、美国、英国、挪威、荷兰、法国六国公使,按来照八点原文,逐一予
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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