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民精神總動員綱領及其實施辦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政治

日期: 1939年   三月12日

地點: 中國

上層事件: 精神總動員會

事件經過:

  國民精神總動員綱領及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要旨〕
  一、緒論
  二、共同目標
  (一)國傢至上,民族至上
  (二)軍事第一,勝利第一
  (三)意志集中,力量集中
  三、救國之道德
  四、建國之信仰
  五、精神之改造
  甲、醉生夢死之生活必須改正
  乙、奮發蓬勃之朝氣必須養成
  丙、苟且偷生之習慣必須革除
  丁、自私自利之企圖必須打破
  戊、紛歧錯雜之思想必須糾正
  (一)不違反國民革命最高原則之三民主義
  (二)不鼓吹超越民族之理想與損害國傢絶對性之言論
  (三)不破壞軍政軍令及行政係統之統一
   〔第16頁〕
  (四)不利用抗戰形勢以達成國傢民族利益以外之任何企圖
  六、動員領導
  (一)黨員與公務人員
  (二)全體軍人
  (三)全國各界領袖
  (四)全國青年
  七、動員實施辦法
  甲、實施之主體
  (一)黨部方面
  (二)政府方面
  (三)軍事方面
  (四)社會方面
  (五)家庭方面
  (六)負責主幹
  乙、實施之步驟
  (一)擬定具體計劃
  (二)貫澈所屬分子
  (三)利用固有團體
  (四)註意聯絡進行
  丙、實施之工作
  〔第17頁〕
  (一)宣傳與創導
  (二)訓練與改進
  (三)督促與規勸
  (四)研究與推行
  丁、實施之事項
  (一)關於改正生活者
  (二)關於養成朝氣者
  (三)關於革除惡習者
  (四)關於打破不良企圖者
  (五)關於糾正思想者
  八、結論
  一、精神總動員之實施必求其表裏貫澈
  二、精神總動員之效果必求其持久不渝
  三、民族精神之樹立必求其確實不拔貞固不移
  (附錄)
  國民公約
  誓詞
  國民精神總動員實施辦法
  〔本文〕
  一、緒論
  〔第18頁〕
  抗戰迄今,時逾年半,賴我全國團结之固,將士犧牲之勇,摧挫敵寇之勢焰,消耗敵軍之力量,國譽增高,舉世颳目。然二期抗戰今已開始,來日方長,所需於吾國民之淬厲奮鬥以期剋服之艱難,較之前期亦日見其擴大,敵人今日,已知軍事力量不足以屈服吾人而達其速决之目的,故其最近計劃,乃欲以種種方法搖撼吾人之意志,威脅吾人之精神。吾人熟察吾國歷史上外患之深,皆坐朝野士大夫精神上為敵人所懾服,緻不能發揮吾民族雄厚之力量,如宋如明,皆為殷鑒。則今日之所宜致力者,尤當重於精神之振作與集中。質言之,前期抗戰,軍事與精神並重;而第二期即後期之抗戰,則精神尤重於軍事。非提高吾全國國民堅強不屈之精神,不足以剋服艱危而打破敵人精神製勝之毒計。吾人回撫十八閱月以來奮鬥之經過,而檢討其缺失,則物質條件之欠缺固甚明顯,而精神條件之未備尤居首要。現代戰爭為全民動員之戰爭,故不僅應動員國內一切之物質與人力,亦必動員全國國民之精神,而動員全國國民之精神以充實抗戰之國力,不僅在於發動而尤貴於組織,必以有組織之精神,發揮有組織之人力,利用有組織之物質,方足以適應國傢當前之需要。且此次抗戰之意義,不僅限於排除暴敵之侵略,而尤在於努力抗戰之中,樹立戰後建國之永久基礎,其任務之重,使命之大,在吾國歷史上將為空前絶後之無上艱辛的一役,反觀今日社會,則基礎之團结雖立,而精神之統一未臻,忠勇奮發之表現雖所在多有,而頽廢散漫之狀態亦同時並存,組織之懈弛,基礎之薄弱,如是之國民精神,何堪負荷國族興亡之鉅任,鑒往察來,不能不認國民精神總動員之實施,為今日當務之急也。
  所謂國民精神總動員者,自其字義言之,則在個人為集中其一切意識思維智慧與精神力量於一個方〔第19頁〕嚮而提高使用之,在國民全體為集中一切年齡職業思想生活各各不同之國民的精神力量於一個目標而共同鼓舞以增進之,整齊調節以發揮之,確定組織之中心,以增強發揮之效率者也。然精神力量之所由表現為道德,而其所由發揮則必歸?於信仰。古人有言:『成於一敗於二三』,凡事皆然,況在軍事?況在吾國民處此存亡絶續爭死生於呼吸之戰時?是以就今日中國而言,國民精神總動員,則其涵義應為集結全國國民之精神於簡單共同之目標,使全國國民對自身皆確立同一的救國道德,對國傢皆堅定同一的建國信仰,而國民每一份子皆能根據同一的道德觀念為同一的信仰而奮鬥犧牲是也。此所陳述,似極平凡,然中華民族之起死回生,必由斯道,吾人如能舉國一致,實施國民精神總動員,則任何艱鉅皆可負擔,任何睏難皆可剋服,而最後勝利亦事屬必然。反之,若國民對此不能體會而力行,或體會不真切,力行不一致,則國族危機必將增重,製勝剋敵,將益艱難。故抗戰前途,國族命運,成敗安危,實均係於國民精神總動員之一舉。茲特闡其要義,分節論列,願吾國民一致接受而力行之。
  二、共同目標
  國民精神總動員,有國民人人所易知易行之簡單而明顯之三個共同目標,為國民精神所當集結者,當首先標揭之,即(一)國傢至上、民族至上,(二)軍事第一、勝利第一,與(三)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是也。
  (一)國傢至上民族至上。吾國民今日無間智愚,應皆以痛切感覺在民族生存受盡威脅之情形下,〔第20頁〕任何個人與其事業均末由保其安全,敵人之欲消滅我民族意識,拆散我民族團结,始則臠切而分割之,繼必奴辱而澌滅之,其野心毒計,已日益明顯,故鞏固民族生存應先於一切。然民族生活之最高體係為國傢,無國傢則民族生活不能維持與發展,失國之民族如猶太人受人宰割何等悲慘,則鞏固國傢尤應先於一切。是以吾人今日必須認定國傢至上,民族至上,國傢民族之利益應高於一切,在國傢民族之前,應犧牲一切私見私心私利私益,乃至於犧牲個人之自由與生命,亦非所恤。
  (二)軍事第一勝利第一。在此解决國族存亡之軍事期中,國傢民族之最大利益為軍事利益,是以國民一切之思想行動,均應絶對受國傢民族軍事利益之支配。為達成軍事之利益,為增進軍事之利益,國傢民族得要求國民為一切之犧牲,而為國民者,自亦必自動踴躍而貢獻一切之所有,故曰軍事第一。軍事之惟一目的在求得勝利,則國民務須確立必勝之信念,達成最後勝利之目的,且竭其全部之知能與全部之時間精力,以求取軍事之勝利。在此時期,應無所謂個人得失、個人利害與個人之屈伸與榮辱,唯求得軍事之勝利乃為吾國民人人共享之光榮,唯不能獲得勝利為人人最大之恥辱,一切功罪,一切是非,胥當以此為標準,故又曰勝利第一。
  (三)意志集中力量集中。吾國今當國傢民族緊急自衛之時,凡為國民所有意志均當集中,所有力量均當集中。有理智有良心之國民,此時除殫思竭力於如何鞏護國傢求取勝利以外,應無暇有其他思維,亦必不暇有其他行動。而就國傢民族以言,則亦必要求國民全體的思想,絶對統一集中於國傢至上民族至上與軍事第一勝利第一兩義之下,不容其分歧及懷疑,不容作其他之空想空論,更必須動員一切職〔第21頁〕業一切部門之國民,均專心一志為國傢民族軍事利益而奮鬥,於艱苦之中各竭其能各盡其職,以改進一切,創造一切,以貫澈長期的軍事計劃,同時達到建國工作之完成,故曰意志集中力量集中。
  如上三義,意至簡明,事極易舉,國民對此必樂於接受,必一致接受,請進而論述吾人所要求確立之同一道德及堅定之同一信仰的內容。
  三、救國之道德
  今日中國之需要,為振衰起敝,攘寇患以救國傢,故今日所需於吾國民全體力求實踐之同一道德,厥為救國之道德。而此救國之道德,實為吾先民所固有,亦即總理所倡導之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八德。國民對此八德,認識或有淺深,但中國民族之昔日綿延光大,實賴有此道德,今日之衰弱式微,實由喪此道德,故非要求吾國民一致確立此救國道德不可。八德之中,最根本者為忠孝,唯忠與孝實中華民族立國之大本,五千年來先民所留遺於後代子孫之至寶。今當國傢民族危急之時,全國同胞務必竭忠盡孝,對國傢盡其至忠,對民族行其大孝。請先言孝道。中國社會數千年來之所謂孝,不唯盡孝於其親,亦重在盡孝於其祖,故以不祀無後為最大之罪惡,此就人人之直係祖先而言之也。至總理講民族主義,更將中國固有之孝道,闡揚光大,而及於國族。由親親之義,而推及於同國同族之相保,由追遠之義,而曉然於同國同族之相關。是以吾人今日行孝之對象,應為整個之民族,應求不辱吾民族共同之祖先。吾人應時刻自念吾人數百代共同祖先所辛苦經營而遺留於吾人之錦綉河山,如竟喪失於吾人之手,則〔第22頁〕吾人上何以對先民,下何以對共同之種姓,他罪有可贖,不孝無可贖,吾同胞明乎此義,則犧牲一己以維護民族之生存,自必引為人人最高之責任。其次所謂忠者,第一須忠於國傢,忠於國傢,實即所以保我民族之生存與發展,就中國今日而言,必須人人以擁護國傢獨立為神聖的責任,而後國傢乃有救。國傢者有其絶對性者也,欲衛護國傢之自由與獨立,其先决條件,則為軍令政令之絶對統一。今當暴敵以絶大武力摧毀我國傢,並於各佔領區域製造偽組織,企圖臠割我國傢之時,凡我國民,尤必一致忠於國傢,以加強國傢自衛之力量。忠於職分,忠於紀律,忠於法令,萬不可稍萌渙散或違背法紀,以減弱國傢之權威。吾國民誠能人人對民族盡孝,對國傢盡忠,則抗戰救國之使命即有確實負荷之人。並知仁愛信義和平諸德皆由忠孝二義演進而來,仁愛為孝道之擴展,信義為忠道之延長,和平信義實出於同源,仁愛則不致相殘而和平實由於信義。吾人今日能推仁愛之心,則必不坐視同胞之被僇辱被殘害,而必有同仇敵愾之勇,推信義之心則必能負責盡職不欺不貳以造成一致赴難之團结,推吾數千年愛好和平之固有理想,則必樂於為抵抗暴力與求取永久和平而奮鬥,且必率先為勇厲無前之奮鬥。凡此救國道德,當其發揮功用,即無異於堅甲利兵,質言之,此實民族精神的武器,而國民人人當以之武裝自身,以驅除暴敵,開創吾國傢光輝之新歷史者也。
  四、建國之信仰
  夫吾人今日所以要求我國民趨集同一之方向,確立同一之道德,不辭艱苦而奮鬥者,其最後目的為〔第23頁〕何?曰:在完成建設三民主義的國傢,前已言之。此次抗戰意義,不僅在卻敵,而尤在確立建國之基礎,故雖在戰時,必當一刻不忘建國。蓋唯具有一致確立的建國方針,而以全力推進之,始能充分發揮禦侮之力量,以求取勝利,亦必國民全體皆能確立建國之信仰,而後國民之精神力量與救國道德,乃有確實之寄託,以為積極之發揮。故救國與建國,義本一貫,事無二緻,中國建國之最高原則,厥為總理孫先生所手創之三民主義,此固為全國同胞所公認。今日國傢存亡,所爭一間,抗戰而勝,則建國必成,民族即得永久之樂利。故吾國民對吾建國原則之三民主義,必須更鞏固其信仰,共同奮鬥以求其實現。蓋三民主義之目的,在促成中國之國際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經濟地位平等。吾人理想中所欲建設之國傢,外則為獨立自由平等,內則為民有民治民享,此人人心理之所同,而三民主義即為達成此國傢建設唯一無二之法門。今當戰時,人心振奮,趨嚮更見一致,救國建國,正宜兼程並進。以言乎民族主義,則抵抗外力侵略,以求得民族之獨立自由與平等,固為今日抗戰唯一之目的。而國內各民族攜手共肩抗敵之事業,更足以增進整個民族之團结,為博大的中華民國,奠其堅實之基礎。以言乎民權主義,則戰時國民政治意識之普及,既足以加速培養真正之民權,而戰時政府職權之集中調整,更足以造成高度效率之政治。以言乎民生主義,則戰時增加生産,管製消費之努力,即所以樹立民生均給之始基。而國傢根據民生主義以實施戰時經濟政策之結果,必使戰後公私産業,均有平衡合理之發展。而最大多數人民必以戰時之生活,戰時之行動,戰時之精神,因以獲得進步與繁榮。循此以進,三民主義的新國傢之建立,即在抗戰獲得光榮的勝利之時,而中國永遠安樂之國基,亦將於是乎剋奠。前途光明,歷歷在望,〔第24頁〕此正吾國民所宜懸為鵠的,一致興奮,共同努力以赴之,而其道則自吾國民一致堅定同一的建國信仰始。
  五、精神之改造
  國民所必須確立之同一道德與同一信仰,既已闡明矣,於是吾人乃進而探討何者為適合於今日國傢民族軍事利益,而足以達成抗戰建國目的之健全的精神,何者為違反此義之不健全的精神,從而分別扶植或淘汰之,以造成共同一致之良好環境,而澈底改造我國民之精神。類而舉之則下列之數項:
  (甲)醉生夢死之生活必須改正生活者,精神之根本,無合理之生活,即無健全之精神,是以沉溺於聲色貨利之醉生夢死的生活,必須加以澈底之改正,而實行新生活之信條。否則不僅個人之精神耗散,自誤誤國,必致相習成風,使整個社會頓呈亡國之現象,而招致世界之鄙視,與寇仇之深入,不唯有害於國傢,尤且影響於軍事。
  (乙)奮發蓬勃之朝氣必須養成次於醉生夢死之生活,而為國民精神之蟊賊者,厥為消沉頽廢之風氣,此風氣之存在,實由於心理與生理兩方面之原因所造成。在心理方面:由於民族自信心,與個人自強心之缺乏,不謂民族無復興之望,即視民族復興之事業於己無關,此兩種心理若不糾正,國民奮發蓬勃之朝氣,即無法養成。在生理方面:則運動,衛生,整齊,清潔,乃至早起之習慣,均須提倡與實行,然後能使國民精神充實,朝氣煥發,以擔當非常之革命事業。
  (丙)苟且偷生之習性必須革除 抗戰中有一不可不註意之精神現象焉,即在前方之民衆,欠缺誓死復仇〔第25頁〕之决心,而在後方之人員,多有避難就易之私圖也。前一現象,足使敵人之順民增多,而寇氛益張。後一現象,足使民族之戰士減少,戰意薄弱。究其動機,則皆由民族至上之觀念不固,苟且偷生之習性猶存。欲糾正前一現象,在於闡明春秋大復讎主義,所謂「為國復讎雖百世可也」。使淪於失地之國民,永不忘國傢至上民族至上之觀念。糾正後一現象,在提倡「見危授命」之風氣,表揚殉職死難之忠烈,更須嚴飭綱紀,昌明正義,使人人鹹視規避職守,潛圖安全,為莫大之恥辱,而後革命之精神乃能樹立。
  (丁)自私自利之企圖必須打破衹圖保全個人之生命財産,增長個人之名位與權利,而不顧民族全體之利害與存亡者,亦猶有兵權者之欲保存其實力與地盤,同一私的動機也。充此自私之心理,必至私見高於一切,私利高於一切,乃至於個人名譽地位與權利欲望之擴張與滿足,必先於一切,推衍所極,必至犧牲民族利益,破壞抗戰計劃而後已。今當抗戰劇烈,存亡呼吸之際,而猶不自覺悟,豈唯不智,實亦不仁,在國民精神總動員之目的下,此種痼習,必須排除,所當發揚輿論之權威,加以盡量之指正,務使盡袪私見,共輸肝膽,而歸於至公與至誠。
  (戊)紛歧錯雜之思想必須糾正抗戰以來,全國之思想與言論,在根本上雖已形成統一,而枝葉上之紛歧,仍所在多有,若任其雜然並存,勢必導民志於分散,貽戰事以不利。故必於吾人上述國傢民族至上,軍事勝利第一,意志力量集中之原則下,確立標準,分別糾正,俾統一之基礎獲得進一步之鞏固。尤必積極疏導,造成共同之國論,俾吾國民與青年,在認識上對國傢前途懷抱同一之理想,〔第26頁〕在行動上趨赴同一之目標,既以萬衆一心而剋敵製勝,亦所以造成戰後全國永久之團结,而免於紛歧與牴牾。此之標準,當根據當前事實需要與民族利益,為全國國民所義當接受,亦樂於接受者。約而舉之,則為(一)不違反國民革命最高原則之三民主義,(二)不鼓吹超越民族之理想與損害國傢絶對性之言論,(三)不破壞軍政軍令及行政係統之統一,(四)不利用抗戰形勢以達成國傢民族利益以外之任何企圖。一切思想言論,悉以此為準繩,有違此義,則一體糾繩,共同擯絶,合乎此義,則多方奬進,務使由此基礎,充實發展,蔚為風氣。
  如上五者,僅略舉其大端,吾人欲達到國民精神之澈底改造,更須推而廣之,首求國民精神之充實,次求國民精神之集中,而更求國民精神之革命化。所謂充實者,即使其蓬勃煥發,堅強貞固,有剋服環境抵抗艱難之力量;所謂集中者,即求其密合團结,萬衆一心,衆志成城,以達於休戚利害絶對相共及永不離散之境地;所謂革命化者,即本於愛民族愛國傢之至高無上的觀念以獻身於革命之事業,對內則矢忠於政府與主義,對外則抵抗民族之敵人,必也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進而以此精神感化同胞,更進而以此精神戰勝敵國。吾國民精神之改造,誠能達此三者之標準,則國民精神總動員之目的,始可謂為完成。
  六、動員領導
  精神總動員之對象,雖為全體之國民,而率先負有倡導實行之責者,則為下述各類之人員:
  〔第27頁〕
  (一)黨員與公務人員 本黨繼承總理遺志,實行國民革命,在革命未成時期,本黨負政府實施之責,今多少省區,陷於敵手,千萬民衆,備受摧殘。本黨黨員如何自責自勉,切實省察其公私行動,是否足為一般國民之模範。在實施一般國民精神總動員之始,首先須由黨員精神總動員,每一黨員,必須其道德的實踐,無愧於非常時期之天職,較之一般國民,必須更刻苦精勤,更節約廉介,亦更能勇敢犧牲,此就黨員言之也。至於公務人員特別為各級行政官吏與地方自治人員,負有施行政令,協和軍民,充實軍事準備之重責,其精神行動更須足以取得國民之信仰,堪為國民之表率。故精神總動員之實施,黨員以外,即須由公務人員首先實行,以倡導一般之國民。
  (二)全體軍人吾全體軍人一致認識軍人之本分不僅在於對敵軍之戰鬥,更應知軍隊代表國傢威權,軍人應代表國民精神。且中國在一切民衆組織尚未完備之今日,國軍即為國傢實力之中心。故軍人必須在道德上成為國民信仰之中心。今日救國傢救民族之重責大任,全在我軍人之肩上,故我全軍將士,必須首先實行軍人精神總動員。凡我軍人,絶對應具有救國道德與建國信仰,具備抗戰復興所必需之健全精神,盡忠盡孝,時刻不忘,且須對同胞盡仁愛,對長官袍澤與部下盡信義,而最後則尤必重人道,重紀律,以發揚吾民族固有崇高之和平理想。誠使全國軍人一致力行精神總動員,發揚中國固有道德的光輝,則此種偉力,其表現之於軍事者,將無可計量。而全國同胞必一致感動,一致響應,更無疑義矣。
  (三)全國各界領袖 吾人在實施精神總動員於一般國民之前,更熱望全國文化界,實業界,宗教〔第28頁〕界,與各職業團體的領袖,以及社會中堅份子,與各地之耆賢父老,均同情於國民精神總動員之旨趣,而躬為之倡率。抗戰以來,全國賢達,盡力為國傢軍事之後盾,其供獻甚大,而諸戰區各種文化事業與産業之被摧殘,其所受犧牲亦至鉅。但今後國傢之艱難困苦,益將加深,迄今為止,全國各界在精神上所表現之力量,尚不足以應國傢當前之需要,深望更進一步,率先實行精神總動員,一心一德,貢獻全部力量於國傢民族。各界領袖與中堅人士能躬行實踐以為之倡,則各地方各職業部門之國民,益有以景從而風起。至於文化界,言論界,著作傢之人士,更望省察國傢安危民族盛衰之責任,百世禍福,千載興亡,均視各界領袖於此時機能否接受精神總動員之德旨,而為共同之奮鬥以為斷。
  (四)全國青年青年為國傢之命脈,吾人對於全國曾受及現受教育之青年,無論是否失學或失業,均特緻其深切之期望。國傢民族之命運,在將來固全賴青年擔負,而此日亦賴青年之盡瘁與努力,日本欲徵服我中國,其最所仇視者,即為中國之青年。是以在敵寇佔領地區,無數青年,殞身受禍。而軍興以來,前綫後方,均有不少青年忍饑耐寒,勤奮工作,此實國傢所宜特別愛護與督導者。今日實施國民精神總動員,切盼全國青年,均一致參加,先於一般國民,而為熱烈之倡導。吾人特別屬望於吾全國青年,一致實踐中國固有之救國道德,一致信仰三民主義,勿分歧,勿疑惑,勿頽廢,勿暴棄,一致篤信國傢至上民族至上,與軍事第一勝利第一之至理,而共同努力,以從事於抗戰復興之奮鬥。
  七、動員實施辦法
  〔第29頁〕
  精神動員之實施,大部份有賴於每個國民良知之自覺,而相互之勉勵與啓發,則為助成其自覺之手段,至於法紀糾繩,僅當以之輔佐啓發與勉勵之所不及。故主要工作,重在倡導與宣傳教化之合宜;至實施之際,必先測度每一工作效果如何?是否能如吾人所預期,然後懸的以求,悉力以赴,選擇經濟之辦法,以求簡單迅速與確實,力避官樣文章與繁重之手續,運用自然之方式因勢利導,以免擾民傷財與妨害事業。茲將其實施辦法,分為實施之主體,實施之步驟,實施之方法,與實施之事項,分別敘述之。
  甲、實施之主體
  精神總動員之工作,應由黨政軍民全體一致共同努力,聯合進行,以期貫澈。
  一、黨部方面 一面督促所屬之黨員一致實行精神總動員,而加以考核與訓練;一面領導各級黨部與黨員,且聯絡文化機關,利用種種宣傳方法,嚮全體國民宣傳精神總動員之要義,消極的糾正國民思想言論上之歧誤,積極的供給推動精神總動員之理論。
  二、政府方面 一致改革社會上頽廢弛懈之惡習,取締醉生夢死之生活。一面督飭所屬公務人員與地方自治人員,實施精神總動員而普及於全體國民,同時指導各級學校實施精神總動員之教育。
  三、軍事方面 一面由各級政治部規定精神總動員為軍人精神教育之主要科目,並兼負民衆精神總動員之推行;一面由各級部隊長官逐級貫澈精神總動員之實施,以及於全體之士兵。
  〔第30頁〕
  四、社會方面 各種文化團體,民衆團體,職業團體,以及各種雜志與報館等,應一致以精神總動員之要領,協助黨政軍精神總動員之工作,俾能普遍澈底作有效之施行。
  五、家庭方面 一面造成推行精神總動員要項之環境(如厲行節約勤勞與衛生早起等);一面以父詔兄勉互相鼓勵之方法,促使家庭內各份子為抗戰復興之一大目的而努力,並須普遍養成民族利益高於家庭利益之觀念。
  六、負責主幹精神總動員之推行,其負責主幹之人物,在政府與部隊應為各級之長官,在家庭則為傢長,在學校則為校長與教員,在團體則為會長,在報館雜志則為主筆,在縣區與鄉村則為縣長與保甲長。此皆群體之首腦,事業之主幹,一方面必須要求其以身作則,化導風動,同時亦必朝斯夕斯,視精神總動員為其必要之職務,而貫澈於其全部之事業。
  乙、實施之步驟
  精神總動員實施之步驟,除關於整個精神總動員工作之策動考核,以及綱領之解釋,辦法之補充等,應設置精神總動員指導策進機關,以利實施外,所有黨政軍民各機關團體,應分別依照下列之步驟切實進行:
  一、擬定具體計劃 黨政軍民機關團體之主管與負責者,宜各依照精神總動員綱領之所示,按其所舉各事項之性質,屬於本身職權或事業範圍以內者,分別擬就有係統有秩序之具體計劃,切實執行。
  〔第31頁〕
  二、貫澈所屬份子黨政軍民各高級機關團體,一方面應首先督促其直接隸屬之人員一致實行;一方面即發動所有下級機關利用小組會議等之機會,各依實際環境,製定適宜方法,切實執行。務使逐層督促,用競賽與檢查等方法互相觀摩,確實貫澈於所屬之每一份子以普及於一般之國民。
  三、利用固有團體 除黨政機關直接領導或管轄之人民團體與文化機關等外,對於其他社會上固有之團體,如宗教團體,同鄉團體,同業團體等,亦宜盡量利用,使協助促進精神總動員之工作。
  四、註意聯絡進行 各地精神總動員之推進,以由黨政軍民各機關團體分別依照既定計劃盡力推行為原則。其有依事項性質涉及一般或多方面者,則應互相聯繫協力進行。
  丙、實施之工作
  精神總動員實施之工作,按其性質,可分下列四種:
  一、宣傳與創導例如精神總動員要旨之提示,國傢觀念之樹立,民族道德之倡行,必勝信心之建立,錯誤言論之駁斥,悖謬心理之改造,以及關於精神總動員理論與實際之闡發與說明等屬之。此項工作宜由黨部宣傳部,軍隊政治部,及各報館各校各文化機關團體等負責進行。
  二、訓練與改進宣傳與創導,僅屬精神總動員第一步之工作,繼之者則為訓練與改進。例如國民思想之錯誤,既以宣傳之方法加以啓示,必進而利用集會等訓練方法,以互相砥礪革命人格,確立抗戰意識,討論世界大勢,研究國傢興亡民族盛衰與敵國外患之史實以共進於精神之充實與統一。又如國民〔第32頁〕意志之頽廢,既已宣傳指明其缺點,又必進而推廣軍事訓練,以及衛生之講求,新生活之推行等改進國民身心之工作。此項工作宜由黨部社會部,軍隊政治部,教育機關學校等負責實施。
  三、督促與規勸精神總動員之推行,雖發端於由上而下,然欲其效果之真實不欺,尤必有賴於國人之互相督促與規勉。在家庭則傢人兄弟應互相申儆與鼓勵,在機關與團體則各分子應共同砥礪與切磋,在社會則無論身份相侔者,應以同志同胞之關係互相督促與勸勉,即對身份較尊者,遇有違反精神之思想言論與行動,亦本國傢民族之立場,懇切規勸,促其改革。
  四、研究與推行凡精神總動員之工作,既非虛應故事,亦非徒循平時常識進行即為滿足,必期有研究與創導之精神。蓋今日為非常時期,故必有非常之工作,以資適應,而欲有非常之工作,尤非有非常之研究與設計不可。故欲精神總動員各項工作長足進展,端賴黨政軍民各界一致盡心研究與竭力推行。
   丁、實施之事項
  精神總動員實施之事項,自以前述之精神改進各節為依據,而以下列事項示其略例,以資觸類旁通。詳細子目有待補充,茲分別陳述如次:
  (一)關於改正醉生夢死之生活者:
  1·整飭國民之日常生活,取締一切不正當娛樂;
  〔第33頁〕
  2·禁絶奢侈虛糜及一切無謂浪費;
  3·限製消費減少奢侈品之輸入;
  4·勸導國民減低生活水準,實行普遍的緊縮。
  (二)關於養成奮發蓬勃之朝氣者:
  1·愛惜光陰,愛惜人力,物力;
  2·擴大戰時生産,增進全國的工作時間及效能;
  3·組織與訓練民衆,予以適當的戰時工作之分配。
  (三)關於革除苟且偷生之習性者:
  1·宣傳敵人政略戰略失敗,與我軍愈強之實情;
  2·檢舉一切遊閑怠惰分子,強製戰時服役;
  3·肅清對國際上之依賴心,僥倖心,及中途妥協之幻想。
  (四)關於打破自私自利之企圖者:
  1·切實肅清貪污;
  2·鼓勵國民毀傢紓難,以個人財産捐助戰費;
  3·搜集一切軍需物貲,貢獻國傢政府;
  4·切實推行以精神或物質貢獻國傢之各種運動。
  〔第34頁〕
  (五)關於糾正紛歧錯雜之思想者:
  1·整飭民衆團體之組織及其訓練;
  2·統一文化團體之組織及工作方針;
  3·取締有礙抗戰之論爭,及非法活動;
  4·糾正各種報章刊物之言論傾嚮。
  八、結論
  如上所述,精神總動員之內容與實施綱要,已略具於斯,最後尚有三義,須為負責實施精神總動員之人士告者:即(一)精神總動員之實施,必求其表裏貫澈,整個革新,勿以細故末節而任其滋長,以為害於國民之精神。故吾人檢點身心銳意剋治,必於錯誤習慣之初萌時?眼,亦必於生活之小節逾閑上?手。(二)必求其效果之持久不渝。蓋精神總動員絶非僅憑一時血氣感情之鼓動,發生五分鐘之救國熱度而已。必須將國傢民族至高之觀念,深植於國民之腦中,尤必事事驗之日常生活與行為,使內心無絲毫之疚愧,而後臨事能不越於準繩。(三)民族精神之建立,必求其堅忍不拔貞固不移。苟一遇外來之壓迫與誘惑即行動搖,則此精神仍不足以完成非常之事業,是以一切革命的人生觀之理論,必須澈底提倡,此又實施時所宜註意者也。
  總之,國民精神總動員實抗戰製勝之主要條件,亦救國建國之最新武器。今日中國國民自非感情絶〔第35頁〕對麻木,未有不對危殆之國情與痛苦之民衆而切其悲憤之念者,是則認定目標一致奮進,不惟自盡其國民之天職,亦正所以覓取人生最高之安慰,而國傢民族千秋萬世未來光輝燦爛之運命,必肇於此。望吾同胞,一致奮起!
  (附錄)
  國民公約
  (一)不違背三民主義
  (二)不違背政府法令
  (三)不違背國傢民族的利益
  (四)不做漢姦和敵國的順民
  (五)不參加漢姦組織
  (六)不做敵軍和漢姦的官兵
  (七)不替敵人和漢姦帶路
  (八)不替敵人和漢姦探聽消息
  (九)不替敵人和漢姦做工
  〔第36頁〕
  (十)不用敵人的和漢姦銀行的鈔票
  (十一)不買敵人的貨物
  (十二)不賣糧食和一切物品給敵人和漢姦
  誓詞
  我們各本良心宣誓,遵守國民公約,絶對擁護國民政府,服從 蔣委員長領導,盡心竭力,報效國傢,倘有背誓行為,願受政府的處分,謹誓。
  國民精神總動員實施辦法
  一、各級組織
  (一)中央
  甲、由國防最高委員會組織「精神總動員會」,以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會長,行政院院長兼任副會長,中央黨部秘書長,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組織部,社會部,宣傳部,經濟部,教育部,政治部各部部長,及新運總會總幹事為當然會員。
  乙、精神總動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會長於會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辦理會務。所需助理人員,由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及新運總會調用。
   〔第37頁〕
  丙、精神總動員會每兩星期開會一次,其决議事項,除交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以本會名義行之。
  丁、本會會議性質註重審定計劃,考核工作,及督導各級主管精神總動員機關之實施。
  (二)省(市)
  甲、各省(市)動員委員會為省(市)精神總動員執行機關,為推行精神總動員工作起見,每周召開精神總動員會議一次,其性質與中央精神總動員會會議同;議决事項,均以省動員委員會名義行之。
  乙、各省(市)設精神總動員協會,由省(市)動員委員會聘請本省(市)公正人士及新生活運動促進會主幹人員組織之。其性質為協助省(市)動員委員會領導人民,實行精神總動員之輔佐機關。
  丙、國民精神總動員綱領及本實施辦法公佈之後,各省(市)總動員會於一月內召開全省(市)精神總動員會議一次,說明精神總動員之重要性,與實施步驟,及月會辦法(辦法大綱另項)。全省精神總動員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1·各縣黨部書記長。
  2·各縣縣長或秘書,及教育局長或科長。
  3·各縣教育會長及中學校長。
  4·各縣動員委員會主席或常務委員。
  (三)縣
  甲、各縣動員委員會為縣精神總動員執行機關,其尚未設置動員委員會之縣,限於本年五月以前一律成〔第38頁〕立。各縣動員委員會為推行精神總動員工作起見,每周召開精神總動員會議一次,其性質重在研究執行,及指導考核與改正。
  乙、縣動員委員會設督導員,循環督導,其人選標準為老成熱心之紳耆,知識界分子,社會團體領袖,及黨政機關所派教育等各種視察員任之,並須積極考核負責推動,黨部及其所組織之宣傳隊亦應參加。
  二、國民月會辦法大綱
  為實施精神總動員,及國民公約,並普及貫澈計,特定國民月會辦法大綱如下:
  (一)舉行月會組合
  甲、同甲之成年男女每月十五日上午舉行一次。
  乙、同業而有公會等組織之分子每月一日上午舉行一次。
  丙、同校或同機關同廠肆之分子每月一日上午舉行一次。
  丁、其有傢祠,及其他宗族組織者,每月一日上午舉行一次。
  戊、其他自動約集舉行。
  凡成年男女必須參加於上列五項之一,且須固定參加之。
  (二)國民月會目次
  甲、宣誓 國民公約誓詞,每次開會,主席應宣讀一遍,會員隨聲朗誦。
  〔第39頁〕
  乙、講解 應將精神總動員綱領之第五章綱目及國民公約嚮參加人員講解,講解上項內容,可逐點逐句為之。
   (三)月會督導
  甲、月會之主席在校為校長,在甲為甲長(講解及報告可另延約)在業為領袖,在機關,在廠肆為主管人,在宗族為族長,在其他自動約集則推定之。其到會人名單及講解報告紀錄,應報告於督導人。
  乙、月會之督導人,為當地之黨部人員,地方行政人員,校長,教師,及地方公正人士,不足時由縣動員會指定之。
  丙、縣督導員應隨地參加月會,並摘紀其情形,其有區長聯保主任處,應與盡力協作。
  丁、區長為駐地督導員,應派人分頭視察,並匯集月會報告摘要移送縣動員委員會。
  
  (四)月會開始
  
  全國月會應於本年五月一日一律開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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