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塘沽協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外交

日期: 1933年   五月31日

地點: 蘇爾特

事件經過:

  5月31日,《塘沽協定》簽訂
  
  國民黨政府與日本侵略者簽訂的喪權辱國的停戰協定。1933年3月,日軍占領熱河,並大舉進攻長城各口,中國守軍奮起抵抗,因蔣介石國民黨破壞而失敗。5月31日國民黨政府派熊斌與日本代表岡村寧次在塘沽簽訂停戰協定。規定中國軍隊撤至延慶、通州、寶坻、蘆臺所連之綫以西、以南地區,以上地區以北、以東至長城沿綫為武裝區,實際上承認了日本對東北、熱河的占領,同時劃綏東、察北、冀東為日軍自由出入地區,從而為日軍進一步侵占華北敞開了大門
  塘沽協定內容
  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於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雲接受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派軍使、該分會參謀徐燕謀所提出的正式停戰提議。依此,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關於停戰協定,委任全權於該軍代表關東軍參謀副長少將岡村寧次,在塘沽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委任的停戰協定全權、華北中國軍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陸軍中將熊斌,簽訂停戰協定於下:
  一、中國軍隊一律迅速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臺所連之綫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不得越過該綫,又不作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證實第一項的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進行監察
  中國方面對此應加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證實中國軍業已遵守第一項規定時,不再越過上述中國軍的撤退綫繼續進行追擊,並自動回到大致大城一綫
  四、長城綫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綫以北、以東地區內的治安維持,由中國方面警察機關擔任之 上述警察機關,不可利用刺激日軍感情的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後,即發生效力
  作為以上證據,兩代表於此簽名蓋櫻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關東軍代表岡村寧
  華北中國軍代表熊
  (選自《中外約章匯要1689—1949》,P592—593,黑竜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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