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滿洲裏界約
| 事件經過:
滿洲裏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裏)
中國內蒙古地區東北部與俄國毗連的水界和陸界,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和1727年中俄《阿巴哈依圖界約》劃定的。但隨着沙俄侵略勢力的擴張,這一帶界務糾紛日見增多,俄國人非法越界侵占中國土地的事件屢有發生。清朝政府為防止沙俄擴大侵略,於1909年由外務部照見沙俄政府,提議雙方派員會勘邊界。1910年4月,俄國同意清政府的建議。
1910年5月,清政府命黑竜江呼倫道宋小濂為勘界委員,與沙俄勘界委員儒達諾夫在滿洲裏舉行會議。此次會議歷經3個月,會談10餘次,决定先勘水界後勘陸界。滿洲裏一帶的水陸國界,由於中俄雙方長期未予會勘,水路國界河身淤積,港汊紛歧;陸路國界,界點毀失,界綫不清;而且舊約條文簡略,又無當時圖籍可憑。這些客觀因素成了沙俄任意侵占中國領土的藉口。對水路,俄方捨條約不據,硬說歷史上河流曾改道西移,強指右岸河汊為額爾古納河舊河道,並欲將靠近中國岸邊許多河中洲渚劃入俄境。會勘陸路界址時,俄方往往遠離歷史上習慣的邊界綫,而深入中國境內十數裏或數十裏尋找邊界點,牽強附會指某地為舊約所定的界點,並以武力恐嚇要挾,迫使中方認可。宋小濂據理駁斥,並嚮俄方的武力威脅提出抗議。但清政府對沙俄的侵占意圖,一味采取妥協退讓的態度,惟恐交涉破裂。1911年(宣統三年)5月,清政府派黑竜江巡撫周樹模為會勘中俄邊界大臣,與俄方代表菩提羅夫在齊齊哈爾進行談判。會議之前,沙俄在滿洲裏邊界附近多次增兵,進行武力威脅。會議中,俄方要求將滿洲裏劃歸俄國,周樹模據理力爭,堅决不讓。俄方又提出中國應在水陸兩界其他地方作出讓步,作為俄國不侵占滿洲裏的交換條件。12月20日,周樹模被迫同俄方簽訂了《滿洲裏界約》。此時,辛亥革命已爆發,清王朝覆滅在即,沙俄有鑒於此,遂照會清外務部,以該界約“無須由兩國政府批準,政府視為完全了結。”《滿洲裏界約》就如此匆匆地成為了“定案”。
《滿州裏界約》共兩條,其主要內容是:中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幹達呼第58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63界點,並沿額爾古納河,至該河與黑竜江會流處止的國界。
此次界務交涉,本應按照舊約規定,雙方共同履勘水陸兩界,但結果卻完全超出了會勘的範圍和舊約的規定,以致新設界點位置及水路國界與舊約不符。陸路邊界綫的6個界點全部南移,致使中國喪失數百平方公裏土地。水路在界約中雖載明以額爾古納河為界,但右岸應屬中國的許多洲渚,卻以臆造的“額爾古納河舊河道”為藉口,劃歸俄國。《滿洲裏界約》將舊約作了有利於俄國的修改,並就此重新劃定了國界,是有損於中國領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清王朝簽訂的最後一個喪權的邊界條約。
條約原文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歷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齊齊哈爾。
中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幹達呼第五十八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並順額爾古訥河,至該河與黑竜江(阿穆爾河)會流處止之國界總案。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俄國大皇帝陛下,特由本國政府派遣大員,大清國欽命會勘中俄邊界大臣黑竜江巡撫周,大俄國欽命廓米薩爾協都統菩提羅夫,均各奉有特權,甚屬妥協,代本國政府彼此商立此案,定明如左:
一、由塔爾巴幹達呼第五十八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止之一段中、俄陸路邊綫,嗣後遵照宣統三年十月十八日,即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齊齊哈爾城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入此案之互換圖,認為經過下列各界點,此項界點均與華歷雍正五年,即俄歷一千七百二十七年阿巴該圖界約(互換信據)所載名稱相同,每兩界點之間均成直綫。其界綫以互換圖中所畫,由第五十八界點起,至第六十三界點,復順達蘭鄂羅木河,至額爾古訥河止之紅綫為定。各界點分列如左:
甲、塔爾巴幹達呼,第五十八界點,在塔爾巴幹達呼山頂正南十二華裏六分四,即六俄裏三百十二沙繩,亦即七千二百二十米達零一六之草地上。
乙、察罕敖拉,第五十九界點,在哈蘭諾爾湖北岸西北十三華裏五,即七俄裏六十沙繩,亦即七千七百六十米達零八之高阜上。
丙、塔奔托羅海,第六十界點,臨金源邊堡,即成吉思汗邊堡,並在察罕諾爾湖北岸西北七華裏四分,即四俄裏,亦即四千三百六十米達之處。
丁、索剋圖,第六十一界點,在東清鐵路滿洲裏車站房東北九華裏,即四俄裏四百五十沙繩,亦即五千三百四十一米達之高阜上,並在金源邊堡(即成吉思汗邊堡)迤南一華裏五分,俄四百沙繩,亦即八百七十二米達之處。
戊、額爾得尼托羅海,第六十二界點,在四頂之北坡,即在索剋圖第六十一界點東南二十四華裏四分,即十二俄裏四百沙繩,亦即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二米達之處。
己、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在達蘭鄂洛木,即木特內衣浦羅多剋河西岸,並在阿巴該圖俄屯西南十二華裏二分,即六俄裏三百沙繩,亦即七千一百九十四米達之處,亦即在 中國名阿巴該圖,俄名十字山西南六華裏五分,即三俄裏二百五十沙繩,亦即三千七百一十五米達之處。
二、中俄水路國界,由額爾古訥河口,即該河與黑竜江阿穆爾江匯流之處起,至阿巴該圖第六十三界點止,遵照華歷康熙二十八年,即俄歷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尼布楚之條約,及華歷宣統三年,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第一、第三兩次商定案,仍以額爾古訥河流為定。額爾古訥河中所有洲渚,按照所立第一、第三兩次商定案,屬中、屬俄業經和平分定如左(略):
所有關於五十八界點至六十三界點,及由額爾古訥河口至該第六十三界點之國界問題,其一切詳細辦法均於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商定案(略),並附入案內之互換圖及洲渚表內定明,此項議案、圖表,均經中俄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其效力與此次總案相同,彼此均應遵守。
華歷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訂於齊齊哈爾城,中文、俄文各二份,由兩國大臣畫押用印互換,俾兩面均存有中、俄文之案據。
大清國欽命會勘中俄邊界大臣黑竜江巡撫周
大俄國欽命廓米薩爾協都統菩
華歷宣統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俄歷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齊齊哈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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