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秦初为赋

国度: 中国  

朝代: 战国

国君纪年: 姬扁周显王二十年

事件类型: 热门

日期: 前349年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秦孝公十四年(前三四八),秦国“初为赋”,这是卫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西周实行井田制时,就有过“什一使自赋”的制度,井田制崩溃之后,实行辕田的地区行“彻”法,也称为“赋”。征赋是以土地为征收单位,即按照一定的土地向在这块土地上耕作的人征收实物,或征发军役。以前的“赋”均为此意,它反映了奴隶主土地国有的特点。秦国“初为赋”的“赋”,是以人口为计算对象,即按人口征收赋,称为“户赋”或“口赋”。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卫鞅没有采用鲁国委孙氏“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为了奖励开垦荒地,保护地主阶级利益,增加地主政权的赋税收入。秦“初为赋”,是当时社会性质发生变化的反映,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由奴隶主土地国有变为封建土地么有,由于土地“民得买卖”,使有的人“贫无立锥之地”,同时也出现了富商大贾。这两部分人均与土地无关,若仍采用按土地征收税赋的办法,对封建国家显然不利,因此卫鞅决定除以田亩收“租”外,还要以人头征“赋”。采用“倍其赋”的办法,可迫使“民有二男以上者”分家,有利于改变秦国“聚族面居”的旧习,推进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发展,扩大农业生产,对没有土地的商贾、游荡懒惰者,则可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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