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秦初置秩史
| 事件經過:
秦孝公十二年(前三五0),衛鞅實行第二次變法,在全國推行縣製,每縣設縣令、縣丞和縣尉等地方行政長官。秦孝公十三年(前349),秦又“初為縣有秩史”,在縣官之下,開始設置有定額俸祿的小吏,縣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從此正式確立。具體規定為: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俸祿在六百石至一千石左右;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俸祿在三百石至五百石左右;縣令、縣長之下設丞和尉,尉負責全縣的軍事,他們的俸祿在二百石至四百石左右,稱為“長吏”;此外還設有俸祿在百石之下的“少吏”。相當於縣長的六百石以上俸祿的官吏稱之為“顯大夫”,鬥食以下的低級官吏稱之為“有秩之吏”。以上官吏領取封建王朝的俸祿,國君可以隨時任免他們,這與奴隸社會的世卿世祿製完全不同,是屬於封建性質的行政機構和僚制度。成為此後數千年封建國傢機器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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