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秦初置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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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孝公十二年(前三五0),卫鞅实行第二次变法,在全国推行县制,每县设县令、县丞和县尉等地方行政长官。秦孝公十三年(前349),秦又“初为县有秩史”,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从此正式确立。具体规定为: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俸禄在六百石至一千石左右;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俸禄在三百石至五百石左右;县令、县长之下设丞和尉,尉负责全县的军事,他们的俸禄在二百石至四百石左右,称为“长吏”;此外还设有俸禄在百石之下的“少吏”。相当于县长的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吏称之为“显大夫”,斗食以下的低级官吏称之为“有秩之吏”。以上官吏领取封建王朝的俸禄,国君可以随时任免他们,这与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完全不同,是属于封建性质的行政机构和僚制度。成为此后数千年封建国家机器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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