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保甲制度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34年   十一月

地點: 蘇爾特

事件經過:

  11月,國民政府在全國各地施行保甲制度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縣以下的基層行政組織制度。抗戰期間,在華北淪陷區“治安強化運動”中也曾經廣泛實行。係宋代以後封建舊製。1932年8月蔣介石頒布《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後,正式開始在豫鄂皖三省紅軍革命根據地周圍地區施行。後來先後擴大到陝西、江蘇、甘肅、寧夏、湖南、綏遠、福建、浙江、山東、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佈修正《保甲條例》,推行全國。
  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鄉鎮界址編定,或並合數鄉鎮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鄉鎮一部編入他鄉鎮之保。大鄉鎮得編組為若幹保,設保長聯合辦公處,由保長互推一人為主任。戶長基本由傢長充任,保甲長名義上由保甲內各戶長、甲長公推,但縣長查明不能“胜任”,或認為有更換必要時,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戶長須一律簽名加盟於保甲規約,並聯合甲內戶長共具聯保連坐切結,聲明如有“為匪通匪縱匪”情事,聯保各戶,實行連坐。保甲長受區保長指揮監督,負責維持保甲內安寧秩序。聯保主任受區長指揮監督,負維持各保安寧秩序總責,但各保應辦事務仍由各該保長負責。保甲組織的基本工作是實施“管、教、養、衛”。“管”包括清查戶口,查驗槍支,實行連坐切結等;“教”包括辦理保學,訓練壯丁等;“養”包括創立所謂合作社,測量土地等;“衛”包括設立地方團練,實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國民政府公佈《縣各級組織綱要》,增設副保長一人,規定保長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和壯丁隊隊長,進一步強化保甲制度。1949年隨着南京國民政府在大陸的統治結束而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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