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衛鞅第一次變法
| 事件經過:
秦孝公六年(前三五六),秦孝公任命衛鞅為左庶長。同年,衛鞅在秦國開始第一次變法。衛鞅針對貴族“有罪可以行免,無功可以得尊顯”的舊製,規下國君的親屬(宗室)無軍功者不得列入宗室屬籍,從而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度。凡人民立軍功者,均按功勞大小賞賜封爵。凡在戰爭中殺敵甲士一人、並取得其首級者,賜爵一級、田一頃、宅九畝;得一甲首者,若為官者可當五十石俸祿之官,得二甲首者,若為官者可當五十石俸祿之官,得二甲首者可為百石之官;斬敵一甲首者,可以使一人(或一傢)為自已的農奴,除庶子一人。得敵五甲首者,可以使用奴隸五傢。衛鞅在對秦的爵製也進行了改革,重新規定秦爵為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簪裊;第四級不更,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上造(大良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凡在戰爭中斬得敵首一個,即可賞爵一級,要做官的可以賜給五十石俸祿的官。斬得敵首兩個以上者可以類推。於是,提升官爵就和立軍功緊密結合,無軍功者,雖富也不能尊榮。衛鞅還在秦國進一步實行戶籍製和連坐法。早在秦獻公時,秦國就用軍事組織形式將人民編製起來,並登記在戶籍上。但這個制度貫徹得不徹底,又因舊貴族反對而遭到破壞。衛鞅公佈的“令民為什伍”的法令比秦獻公時更為嚴密,規定:凡境內居民,無論男女老少都要進行戶籍登記,以五傢為“伍”,十傢為“什”,“伍”、“什”之間要互相監督,如果其中一傢犯法,鄰傢不去官府千發,則十傢同罪連坐。不檢舉告發姦人的,處以腰斬;告發者可與斬得敵首者同樣奬賞。如果隱匿壞人而不去告發,那麽就要受到同“姦人”一樣的處罰。留宿客捨者均須有官府的憑徵,如果旅店收留沒有官府憑證的人住宿,店主當與客人同罪連坐。衛鞅還主張對輕罪用重刑,認為這樣可以迫使人民連輕罪也不敢犯,這叫“以刑去弄刑”。他還采用了很多殘酷的刑罰,如死刑除腰斬、梟首、車裂等外,又增加了鑿顛、抽肋、鑊烹等刑罰。秦國地廣人稀,荒地較多。為促進農業生産的發展,衛鞅還規定了奬勵耕織、墾荒的法令,規定:凡努力從事農業生産,能使糧食和布帛增加産量者,可以免除本人的勞役和賦稅;凡不安心務農而從事工商業或遊手好閑而貧窮者,要全家沒入官府罰做官奴。此外,衛鞅還招引韓、趙、魏的無地農民到秦國來墾荒,分給他們土地和住宅,免除其兵役和三世的勞役。使之安心務農,為秦國生産糧食。衛鞅還鼓勵個體小農經濟的發展,規定凡一傢有兩個兒子以上者,兒子到了成年人年齡時必須分傢,各自獨立門戶,否則要出雙倍的賦稅。為了順利推行變法,打擊儒傢等復古思想,他斷然采取“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措施。同時下令禁止私門請托,禁止遊說求官的法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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