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秦土協定
| 事件經過:
6月27日,“秦土協定”簽訂
“秦土協定”又稱察哈爾協定,它是察哈爾省代理主席秦德純與關東軍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之間簽訂的。該協定的起因是1935年6月6日,日本關東軍駐內蒙古 阿巴嘎旗特務機關山本親信等4人,由多倫潛入察哈爾境內偷繪地圖,行至張北縣北門,不服國民黨第二十九軍一三二師趙登禹部守衛官兵檢查,被送師部軍法處拘留,8小時後放行(張北事件)。
10日,駐張傢口日本領事橋本和察哈爾特務機關長鬆井源之助以中國軍隊“侮辱”日本軍人為藉口。嚮第二十九軍副軍長秦德純表示抗議,限 5日內答復,否則日軍自由行動。宋哲元聞知後立即命令釋放,但關東軍仍不依不饒,認為此舉是對日本軍人的侮辱,並藉機提出許多要求。南京國民政府屈服於日方壓力,於6月19日免去宋哲元察哈爾省政府委員兼主席職務,任命秦德純代理察哈爾省主席,秦德純等於6月23日開始與日方代表土肥原等舉行談判。最後中方被迫接受日本所提的條件,此即“秦土協定”,在該協定中,日方首先要求:
(一)將駐於昌平和延慶一綫的延長綫之東,並經獨石口之北、竜門西北和張傢口之北,至張北之南這一綫以北的宋(哲元)部隊,調至其西南地區;
(二)解散排日機構;
(三)(對日)表示遺憾,並處罰負責人(宋哲元);
以上各點自6月23日算起,在兩星期內完成。
此外,日本還要求:
(一)承認日滿的對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務機關的活動,並且停止移民,停止對蒙古人的壓迫。
(二)對日滿經濟發展和交通開發工作予以協助,例如對張傢口—多倫之間,以及其他滿洲國—華北之間的汽車和鐵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須對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並協助進行各種調查。
(四)〔從日本〕招聘軍事及政治顧問。
(五)必須援助日本建立各種軍事設備(如機場設備和無綫電臺的設置等)。
(六)中國軍隊撤退地區的治安,應根據停戰區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維持。
《秦土協定》的簽定,使中國喪失了在察哈爾省的大部分主權,也喪失了察省疆土的70%-80%。這一協定與《何梅脅定》一起為日本吞併中國華北大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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