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隋颁新刑律
| 事件经过:
隋初所承北周刑律比北齐刑律烦琐而不简要。隋文帝杨坚于是命高颎、郑译及杨素和率更令裴政等重加修定,裴政熟悉历朝刑律典故,博采魏、晋以至南朝齐、梁旧律,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为重修刑律的实际主持者。废弃先世枭首、车裂、鞭法等酷刑,除谋叛外,不加收族之罪。又制定死刑二种,即绞刑、斩刑;流刑三种: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凡配流一千里,居流放地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二年半,二千里,居三年;杖刑五种:杖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种:笞十至五十;又制定优待官僚士大夫的条例,凡七品以上官犯罪皆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有罪可以钱物赎罪。对用刑的枷杖大小程式皆作了规定。若民间有冤屈而县衙门不依法受理者,可申诉至郡及州。若仍不受理,则可上诉中央。开皇元年(五八一)十月十二日,开始颁行新律,修定刑律的工作宣告完成。隋开皇律的制定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新刑律颁行之初,隋文帝杨坚某日因一郎官以小过而于殿前加笞刑,谏议大夫刘行本谏言用刑太过,不合新律,文帝从谏,免去笞刑,于是新律大行于全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