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国防最高会议参议会
| 事件经过:
国防参议会成立
参议会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性代议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未对设立省民意机关作出筹划。直到1938年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不断有参政员对此提出意见,国民参政会并正式作出决议,国民政府才决定各省设立省临时参议会,于同年9月26日公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须具有下列两种资格之一:甲、具有本省籍贯并曾在省内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乙、曾在省内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各省临时参议员名额不等,多者五十名,少者二十名,在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有规定。省临时参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县可在本县居民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甲项,按规定名额遴选出候选人交省政府。省政府与省党部可在本省文化团体和行政团体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乙项,按规定名额的一倍遴选出候选人。各省政府将上述两种候选人名单呈报行政院,转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国防最高委员会也可在省呈报的名单以外提名,但这种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省参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二。名单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省临时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从参议员中提名,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由上述参议员的产生方法可见,政府遴选的省临时参政会必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
国民参政会,1938年7月到1948年3月间中华民国政府的一个民意咨询性质的议政机关。内设宪政期成会。
1937年8月,国民政府成立“国防最高会议参议会”,由国防最高会议主席聘请中国共产党、中国青年党、救国会和各界人士为参议会参政员,作为国防最高会议的咨询机关。1938年3月1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建立民意机关”的主张。国民党决定接受中共主张,结束国防参议会,于1938年4月12日公布《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国民参政会为咨询机关,有听取国民政府施政报告、询问、建议、调查之权,但对国民政府并无强制执行其所通过决议案的权力。6月国民政府任命汪精卫为首届国民参政会议长、张伯苓为副议长;同时公布200名参政员名单。多数是国民党员,另有其他党派和独立人士。共产党参政员有毛泽东、陈绍禹、秦邦宪、林伯渠、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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